商业保理融资资金四大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进行杠杆经营。 商业保理不具有银行保理的资金优势,资金来源是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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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进行杠杆经营。 商业保理不具有银行保理的资金优势,资金来源是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夯实基础。
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预计未来银行授信、P2P网贷平台、私募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保理商的主要融资渠道。
一、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 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 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RIF )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
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推进口商信用额度。
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
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 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 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
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 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
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诀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 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来源和规模。但是银行严格的投信控制以及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的保理业务开展相当困难和有限。
因此,如果银行能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先形成银行可接受的产品或资产,那么最后在保理业务中银行还是最大的受益者。
银行在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时,首先将考虑除纯粹借贷外的商业保理公司给银行带来的附加效益,如开户、存款等指标;其次也将审查商业保理公司自身资产的优良性,如果业务合作走向纵深,还应该对商业保理公司应收款坏账率进行核定。
相比于银行自己开展保理业务,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以点覆盖面的合作,放大效应不言而喻。如果银行只是单纯地盯住传统授信模式,那么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创新能力,其次也会失去一些业务制高点。
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商业保理公司会先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其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随后向银行推荐业务,在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拓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以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
二、商业保理与P2P平台
虽然保理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但是在目前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保理公司要想从银行获得资金、提高杠杆并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选择与P2P平台进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台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保理资产包的转让来实现的。以下两个交易结构图大同小异,哪个更合理,取决于具体的保理产品。
商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形成保理资产后收益权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投资者出售,到期后保理公司负责回购。
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以自身名义直接作为P2P交易的资金借入方,P2P与保理的相处模式可分为两类 直接合作模式 与 间接合作模式 。
(一)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直接合作模式。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保理公司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收益权,即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和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
1、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附随于应收账款的担保措施(简称企业担保,由企业或第三方提供)一并转让给投资人,同时保理公司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2、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同时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3、模式解读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都可以引入一个担保责任兜底方 保险公司。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买家信用风险(买家即保理业务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拖欠货款等各种导致应收账款损失的情形时,信用保险公司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赔付。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投资人所获得的担保增信措施也稍有不同。在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下,投资人获得的担保主要来自于应收账款转让后附随的担保权利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或回购安排等。
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下,保理公司转让给投资人的是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仍然归保理公司所有,但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承诺逾期回购的方式为其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向投资人提供增信。
(二)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自身不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而是以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向P2P平台推荐优质企业,该等经推荐的优质企业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间接合作模式。根据企业完成的交易类型的不同,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贷款或企业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即 借贷模式 和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
1、借贷模式
借贷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以自身名义向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直接贷款,以应收账款质押或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2、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转让人),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向投资人提供应收账款逾期回购安排或以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3、模式解读
对投资人而言,保理公司在间接合作模式之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隐形人。保理公司就相当于是一个居间人,主要任务就是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和业务优势为P2P平台筛选企业,将信用和还款能力俱佳的优质企业介绍给平台。
也有保理公司会以担保方的角色出现在间接合作模式中,为自身引荐的企业向投资人提供担保。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借贷模式是P2P的常规交易模式,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的简化版。
双方能够达成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保理公司选择P2P网贷是因为平台募资能力强、门槛较低,通过合作协议,保理公司能够快速地实现再融资;其次,P2P网贷选择保理资产更多是因为看中保理资产回款途径多样(原债务人回款、原债权人回款、保理公司回购等)和平台投资者对保理资产稳定性和还款期限的青睐。
但是相对而言,在P2P网贷平台上的融资成本可能更高。根据各个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分析,与保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A类平台,一-般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是年化10%左右,平台收取的居间费用大概是0.5%~2%,甚至更高。所以保理公同的综合资金成本为10%~ 15%左右。市场决定了这些成本很难降低,项目年化收益率不到10%,很难吸引投资者。
2014年8月,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投保理”)与P2P网贷平台礼德财富合作,首推P2P网贷创新型保理融资项目(礼德优选一 保理融资项目),年化收益率为9%~13%,还款周期为1~ 12个月。之后,许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P2P网贷平台为主要的再融资渠道。
目前,P2P平台上的保理项目都为大型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供应商,还款能力有保障。P2P网贷应收账款类产品的收益率基本处于8%~12%。方面, 收益率受限于供应商能够承受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成本。
商业保理产品的投资期限较灵活,月前一般以1~6个月的短期项目为主。另一方面,商业保理业务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风险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风险补偿也会降低。
三、商业保理与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商业保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契机;商业保理通过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可以提供对买卖双方都有益处的商业保理业务。
在电子商务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购买商品,款项由第三方控制,待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第三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期限短,风险低。
如卖方有融资需求,保理公司只要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过程控制,融资信用风险低。蚂蚁小贷向淘宝商家提供订单贷款,贷款基于卖家店铺已发货、买家未确认的交易订单金额,买方确认后自动还款。
商业保理公司对航空公司应收机票款进行融资。旅客购买机票后,机票代理人将票款经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支付给航空公司,时间需要15天左右。在这期间,航空公司需要资金,保理公司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确认应收机票款后,发放保理融资款,待收到机票款后收回融资。
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款项划付至指定账户等,业务无法开展。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是这种业务模式的关键。
四、商业保理与资产证券化
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一)、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
保理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将自身应收账款进行筛选组合,组成将要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设立SPV,采取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模式,对保理公司经营范围、债务承担、并购和重组进行限制;
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SPV,并保证达到法律上要求的“真实销售”标准;
SPV设计出完善的交易机构,并通过内外部增级的手段强化证券的信用质量,以便满足不同投资者对偿付的特殊要求;
专业评级机构对法律法规风险、基础资产信用质量、交易结构、管理与操作风险等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
证券承销商通过私募和公募的形式对ABS进行发行,将所获得的发行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对价支付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作为服务人管理资产,在保障基础资产持续、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按照和SPV签订的服务合同将基础资产收益的现金流划转到专项计划的账户中,对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整个商业保理的资产证券化流程就是如此,可以说ABS是商业保理拓展和维持的重要手段,目前也已经成为保理业务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出台,明确了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将资产证券化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意味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人“常态化”发展阶段。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企业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基础资产”,因此,这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证券化融资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2015年5月,由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纲管理人的“摩山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5月14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第二日即获得足额认购,并于5月19日实现募集资金到位,成为国内首单以保理融资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为商业保理行业借助资产证券化市场筹集资金树立了标杆。
将应收账款列为一种“基础资产”,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再融资开辟了一个新途径。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受让应收账款,获取了“基础资产”,然后由券商担纲管理人,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通过信用升级,将所获取的“基础资产”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募集保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