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检提非法集资案P2P领域突出 三类措施处理

2019-02-01 18:2543601

1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1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介绍,《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


缐杰表示,《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实体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是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规定了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针对司法实践中涉案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层级复杂,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的问题,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的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是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以及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五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意见》的出台对于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


二是有利于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对重大金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三是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措施处理 P2P平台非法集资案


在提及P2P非法集资案件如何处置等问题时,缐杰表示,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近年来,针对涉及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二是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办理各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保护。


三是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跨区域办案协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了集中研究分析,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缐杰提到,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上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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