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号文来袭 P2P寒冬将至还是春天不远了?
近日,网上疑似互金专项整改175号文已被刷屏。根据该文的处置意见,简而言之:①对于已明显暴露风险的平台,不管警方有无立案——必然清退;②对于僵尸类及规模较小类平台——基本会被清退;③对于具有较高风险的大平台——争取良性清退;④对于正常运营大平台——继续整改,部分引导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无疑“清退”成为该文最吸睛的关键词。
近日,网上疑似互金专项整改175号文已被刷屏。根据该文的处置意见,简而言之:①对于已明显暴露风险的平台,不管警方有无立案——必然清退;②对于僵尸类及规模较小类平台——基本会被清退;③对于具有较高风险的大平台——争取良性清退;④对于正常运营大平台——继续整改,部分引导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无疑“清退”成为该文最吸睛的关键词。
对此,投资者该如何积极避免损失?p2p平台该如何应对兑付危机和防范刑事风险?监管部门又当如何良性引导和平稳处置?本文将在总体梳理175号文处置意见的基础上,从多维度带您详细解读。
在P2P平台一次次暴雷所暴露出来的投资者维权事件中,我们经常发现,一方面由于投资人本身对投资风险认识不足,但投资门槛因为移动互联网被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P2P企业通过诸如央视等诸多老百姓眼中的“权威渠道”发布广告获得了投资人信任,最终导致投资人将P2P产品当成比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还要低的“保本高息”型投资产品进行投资。然而,事实上这些所谓“保本高息”型产品有可能让投资人血本无归,随之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隐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多轮清查/核查,一份由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简称“175号文”)在网络上开始流传。
根据该文的处置意见,接下来对于P2P机构,主要以“机构退出”为主,即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即使是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也要积极引导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暂未提及备案事宜,与2018年年底进行的行政核查期间的市场预期有着较大反差。
结合笔者近几年来服务网贷企业、对历次清查/核查情况的了解、为投资人提供法律咨询的经验来看,如果网传175号文内容属实,我们认为在这一轮分类处置过程中,无论是投资人/借款人还是网贷机构抑或是监管部门,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175号文总体思路:“清退”为主、转型为辅
结合175号文内容及下图梳理,我们可以将本轮处置思路简单概括为:
1.对于已明显暴露风险的平台,不管警方有无立案——必然清退;
2.对于僵尸类及规模较小类平台——基本会被清退;
3.对于具有较高风险的大平台——争取良性清退;
4.对于正常运营大平台——继续整改,部分引导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
由此可以看出,本次分类处置的关键词很明显——“清退”。尽管何为“规模较小机构”175号文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将其划定标准下放给了各省,由各省自行确定;但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逾期金额10%”是很容易达到的一条标准线(原文表述为“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0%”,该等“项目逾期”是指单一投资产品还是单一借款项目还是平台总体逾期有待进一步观察),“拒绝、怠于配合整治要求”的弹性又较大,再加上“一票否决”可能包含核查时存量规模较2017年6月末有大幅增加、企业合规自查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形,大部分在营规模较大的P2P企业都有可能会被划归为“高风险机构”。
投资人/借款人的关注点
对于投资人来说,我们认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对于正在考虑新增P2P投资的投资人而言,目前各个P2P平台都面临着借贷撮合规模和人数的“双降”压力,除了头部几个大型的P2P平台,对于P2P产品投资要慎之又慎;而无论投资的是不是头部大型P2P平台,投资期限较长的P2P产品更要慎之又慎;
2.对于已有P2P投资尚未退出的投资人而言,需要密切关注已投平台的情况:对于已经出现风险事项的平台投资,需要第一时间与当地公安部门或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对于提供投资人登记渠道的及时进行投资人登记;对于还未出现风险事项的平台投资,需要积极考虑及时退出事宜。
3.对于P2P平台借款人而言,175号文明确要求“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进一步梳理失信借款人信息,完善数据精准度并及时上报,按既定程序纳入征信系统”,因此想要利用P2P平台出险或退出的“机会”浑水摸鱼、逃废债的想法可以打消了,这将极大影响个人信用。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有大量借款人为了突破20万元的借款限额而通过一个或多个壳公司进行借款,该等情况下发生逾期如何有效追偿、化解逾期风险将十分考验P2P企业(和监管部门)。
P2P企业的关注点
对于P2P企业尤其是P2P企业高管而言,在本次分类处置过程中无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如何在确保“双降”的同时不出现兑付危机。根据我们的经验,很多P2P平台仍然大量存在计划类产品,该等产品一般会根据投资人的授权进行批量投资,并设定一定投资期限,在投资期限内投资人依赖于债权转让实现退出。在“双降”的背景下,势必影响原投资人的退出,这将形成一个负向循环,因为退出较难,新增投资人就会相应减少,相应地原投资人退出将会更为困难。如此一来,出现挤兑风险陡然增大。
第二,如何维持公司日常运营。根据我们的经验,P2P企业的收入如果仅仅依赖于收取中间费用,其实很难覆盖其日常运营和宣传费用;很多P2P企业也仍然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一直依赖吸引新的投资维持运营。而在未来以“清退”为主旋律的背景下,持续亏损状态的P2P企业如何能够获得新的资金以维持其继续经营将面临巨大考验。对于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完毕的企业而言,股东风险也将逐渐暴露。除此之外,在P2P企业“清退”背景下,很有可能因为行业缺乏前景而导致大量公司中高层员工离职,这也会极大影响P2P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三,如何防范刑事风险。对于出险类机构而言,其面临的刑事风险自不必多言;而对于尚未出险类机构而言,175号文也多次提及“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尤其是在正常运营机构也需要“定期评估机构风险状况,及时调整机构分类”的情况下,在营P2P企业(尤其是企业高管)需要密切关注自身的刑事风险,提前聘请刑事律师介入做好刑事风险防控。
清退过程中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8.03万亿元,12月单月的成交量为1060.16亿元;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021家,正常运营平台合计待还本金总量7889.65亿元。因此,尽管175号文的关键词即为清退,但清退并非一日之功。
根据团队十多年的金融领域争议解决经验,和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合规和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刻体会,出于对当前P2P行业乱象的整治和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的考虑,我们建议除了在监管过程中给足并未挪用投资者资金的P2P企业清退的耐心,防止因为行业急刹车带来的挤兑风险之外,还可以考虑建立涉众型非法集资平台的资产托管制度。
根据当前我国P2P企业崩盘事件频发的现状和175号文的具体要求,我们预计将来必然会有更多的P2P网络借贷机构进入停业、清算的程序,平台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和股东等的跑路事件多少难以完全避免。据此,相关平台机构很有可能进入无人管制的混乱状态。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是,这些平台机构涉及投资人众多,资金流量巨大,资产类型多样,但平台项目或相关资产将陷入混乱局面。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的平台在刑事立案后,平台相关资产查扣和退赃问题涉关被害人根本利益;但结合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对非法集资平台的资产处理,存在司法机关在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方面不足、司法机关直接处置企业资产容易产生腐败、财务司法审计鉴定部门工作范围狭窄、无法实现涉案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提高投资者兑付比例等问题。
据此,结合当前我国P2P治理困境,笔者建议,可以参照我国《破产法》,设立独立的企业管理人制度,在非法集资企业进入清退程序或者被刑事立案后,即由司法机关指定管理人,来管理该这些平台机构企业,以便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对投资者的兑付比例。
P2P企业何去何从?
如前所述,175号文提及了对于正常运营机构,“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但未提及备案事宜,与此前的市场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在P2P平台接连暴雷以及一轮又一轮的专项清查过程中,人们似乎忘了当初P2P是因为什么而被市场看好、是因为什么而出现井喷式增长。
金融的本质是促进资金的融通,而资金的融通极大地依赖于良好的信用。熟人之外的借贷融资场景下,资金融通的信用原先主要依赖于银行这样的大机构充当中介,先由银行以保本保息的方式从储户手中吸储,再由银行通过专业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将资金贷出给偿还能力较高的借款人。
然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已经给整个世界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借贷行业理当可以搭乘这一科技进步的快车,来实现行业生态的改变。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没有理由更没有可能拒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于千里之外。也因此,P2P企业应运而生。
P2P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锤定音,将P2P企业定性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然而,在行业发展过程中,诸多P2P企业似乎误解了“金融信息中介”的内涵,认为所谓的“金融信息中介”就是根据要求披露好项目信息和借贷双方信息,然后通过互联网匹配借贷双方;至于逾期风险在业务发展初期基本通过平台实质上的兜底实现。
然而,如果P2P企业如其诞生的初衷那样,想要通过互联网技术为陌生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提供信用基础,那么其“金融信息中介”的内涵就应当着重落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快速搜集、分析借贷双方的金融信息,并通过合适的借贷双方匹配机制降低投资风险。这也意味着,对于P2P企业而言,最核心的竞争力在于其快速、有效的风控模型而非宣传方式或促销活动的力度。然而,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往往遇到风控核查全靠人工甚至全部外包的情况。
事实上,在P2P企业发展过程中,部分P2P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比如打造自主知识产权的风控模型、通过分散投标分散投资风险、与消费场景绑定将借款用途限定在日常消费等等。然而,P2P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于,一个愿意花大大高于信用卡消费、甚至小贷公司贷款所需利息来借款的客户更大可能是逾期风险更高的客户,互联网技术是否能够将这些客户的借款风险降到投资人足以承受的水平?在我国P2P企业发展的实践过程中,由于诸多平台相继暴雷,劣币们似乎没有给良币们留下足够的探索和证明时间。
结合历次清查的文件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P2P企业的监管思路是随着P2P行业发展情况,在围绕着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定位基础上动态调整的。P2P企业持续爆雷一方面显然是因为部分从业者违法违规运营,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受当前经济大环境影响。笔者认为,尽管本次175号文暂未提及备案事宜,但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就彻底关闭了P2P企业备案监管的选项;我们认为,只要市场需求还在,P2P企业的初衷经过市场检验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得以实现,那么优质P2P企业在未来就仍有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