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联合放贷被立规矩,禁止跨区域!网商银行恐受波及
讨论几个月后,浙江省率先出台了互联网联合贷款新规。
讨论几个月后,浙江省率先出台了互联网联合贷款新规。
据每日经济新闻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银保监局)向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江银保监局下发的这份监管政策,是2019年第一份面向银行的防控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的文件。
提示函称,近年来,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下统称互联网联合贷款),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是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因此,浙江银保监局对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提出了几点要求:
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该条在2017年年底整顿“现金贷”的文件中就已有规定,属于重申。
联合贷款在当前已经是较为常见的模式,尤其是对于一些民营银行来说,例如微众银行、网商银行都在借助自身的流量、数据优势,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联合放贷。在网商银行的联合贷款模式中,网商银行将场景和流量开放给银行同业,根据淘宝天猫数据进行分发,双方银行独立风控,按比例对商家进行贷款。
在互联网助贷模式中,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是风控辅助。“银行获取到的客户,首先会进入我们的风控引擎,通过大数据模型、评分卡等的判断,将风控结果输出给银行,银行再根据其自身的审批逻辑和体系,对客户进行一次判断,最终决定是否放款。风控的参考指标很多,包括反欺诈、信用体系、设备指纹等等,银行有不同的需求,我们会根据银行的要求来调整参数,最后的终审权一定在银行。”一位助贷机构的高管曾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二、立足当地 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财新报道称,从这一要求看,监管部门在地方商业银行全国展业和属地管理的权衡中选择了后者,以避免区域性金融风险外溢。这一消息将对部分依靠互联网渠道与互金平台、消费金融平台联合发放贷款的银行,造成较大影响,将极大地限制这些银行的线上异地展业。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定位于互联网银行的民营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并无任何实体网点和分支机构,如果遵循不跨区域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影响?
一位接近浙江监管人士表示,互联网银行或许还存在转圜余地。他向财新记者指出,9号文的收文单位中并没有网商银行,并表示“每家民营银行的市场定位,会里(指原银监会)批准的时候都有明确的差异化定位要求,网商银行的定位就是它的生态系统”。
一位网商银行人士则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个办法我们也在解读,不太了解细节。”
事实上,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媒体曾在2018年11月左右披露过一份全国性监管部门制定的征求意见稿。据了解,彼时该文件仅限于小范围内的征求意见中,但由于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至今仍未落地。
当时最受关注、且争议较大的内容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征求意见稿中虽未正式下发,但前述规定也已给业内打下“预防针”。不过,在此次浙江银监局的9号文中,仅直接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域,但并未作类似前述更加详细的业务比例规定。
“城商行、农商行限制跨区域展业十多年来,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应该一视同仁,技术是用来提升运营效率的,不是用来打破监管的。”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秘书长陈文表示。
但也有银行业资深人士认为提示函对于跨区域互联网联合贷款的管理过于严苛,“去年网传的征求意见稿,好歹还有个占比可以讨论,浙江这个属地限制是不是有点‘一刀切’了?”
事实上,此份提示函只是派出机构发出,也只限于本地,而该项政策是否推行到全国尚不知。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以下是文件原文:
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函
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近年来,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下统称互联网联合贷款),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为此再次强调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要遵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浙江银监局和宁波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银监发〔2013〕20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监管要求:
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