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金融科技
“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群 多种迹象表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即将开启针对金融科技机构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而在同一场活动现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也表述类似的观点。“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关系已经从相对单纯的外包合作关系发展为业务、账户、数据、技术、基础设施等多方面多类型的关联交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各类机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的边界变得模糊,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更加复杂。”他认为,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机构在建立开放合作关系的同时,在业务边界、法律关系、责任划分等方面不能游移不定、含糊不清,应按照监管和自律要求,切实加强相应管理规范、市场约束和应急安排。
金融科技监管渐近
近年,监管机构越来越关注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而今年下半年来尤为密集。
2017年8月,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用科技的手段去监管金融科技,拨开现象的迷雾,抓住关键制订针对性的策略。
“我国初步构建了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的总体框架,但具体监管规则仍有待建立和完善。”11月2日,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金融科技研究课题组发表在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中的《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思考》一文中指出,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拓宽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在加大传统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同时还易引发其他潜在风险。金融科技监管面临如何在提高金融效率与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平衡。
11月17日,多位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人员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联合主办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表达对监管金融科技机构的关切。
“金融科技的发展可能在长远看,如果不能得到适当的引导,反而会降低效率,加剧不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朱隽认为,传统银行业受到金融安全网的保护,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最低准入要求时,可以纳入保险机制,必要时还可以获得央行流动性支持。目前为止,大型科技公司未被安全网覆盖,出现市场动荡时,难以获得支持。大型科技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一般经验不足,面临市场冲击时可能会出现羊群效应,放大金融体系的周期性。另外,Big Tech公司一般实行混业经营,个别公司已经具备控股集团特征,增加了跨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播的可能性。如果这些企业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也不受金融安全网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金融科技可以通过拓展产品范围降低成本,提高对客户的便利性。借贷、支付、保险、交易以及其他的金融服务领域更多的多元性和竞争,可以使得金融系统更加有效力和韧性,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尽管有这些潜在的收益,同时竞争也可能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运行造成压力,并侵蚀其资本的实力,尤其会使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这可能增加金融稳定的风险。”CF40成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上述论坛上表示,因为有很大的网络效应,金融科技公司的进入可能造成更高程度的市场集中,而且经营模式、算法的趋同,也会形成市场的大起大落风险。
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监管
随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套利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仍存在一定空间,从过去几年的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引发的风险来看,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潘功胜指出,(监管)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并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起监管套利。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传统的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已被严格监管,但在数字化、信息化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业态、新的模式仍会层出不穷。在过去的几年中,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
“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潘功胜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应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建设两个轮子一起转,以金融安全、风险防控、消费者保护为重点,与时俱进地调整完善法律规范、监管规则、自律标准等制度安排,对技术应用以及应用技术的人加以合理约束,使金融科技创新有方向、有底线、有规矩。”李东荣称。
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部署,切实发挥统计监测、登记披露、信息共享、举报受理等基础设施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标准规则的建设,扎实开展从业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已取得积极的成效。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编著完成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18》显示,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增强风险有效管控、存量风险业务有序化解、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遏制、行业规范发展态势逐步形成,监管、自律、市场协调配合的行业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同时,也看到互联网金融涉众性强、风险因素复杂交叉,建立监管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依然任重道远。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条块结合、紧密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将逐步建立健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称,从业机构优胜劣汰、去伪存真进展有望加速进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将得到进一步净化。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