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私募基金的托管机制是怎样保障资金安全的?

2018-11-27 17:36 54587

来源 |私募风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而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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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而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


那么,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是同一机构吗?他们可以是同一机构吗?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对比,让你三分钟轻松搞定各中玄机。


私募基金托管


释义


托管机构: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募集监督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梳理关于募集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1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2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讲到的募集监督机构,其实就是指的监督机构,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3募集监督账户: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募集监督协议:指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两者关联几何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就是说,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不等同于托管机构,私募基金可以无托管机构,但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尽管当前并未有法规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进行托管,但就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有数据显示,至少有超过70%的已登记私募基金选择了进行托管。


私募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为高净值人群投资理财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私募基金投资中,是怎样保障资金安全的呢?这就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资金托管机制了。


什么是基金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基金托管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简单点说:基金托管不仅是保管基金财产,还要负责复核净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谁来托管?


截止到2018年5月,具备基金托管人资质的金融机构有43家,详情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


这些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券商,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是只有取得了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和券商才可进行此业务的操作。


如何确保基金资产不会被非法挪用或非法侵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基金管理人如果需要动用资金,需要先给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来划拨资金,如果投资指令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等,基金托管人可以不执行投资指令,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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