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稳定报告: 剑指非金融企业无序发展为金控集团的违规行为

李薇 | 2018-11-05 14:41 8317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报告指出,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方式和手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报告指出,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方式和手段也在日益拓展。然而,实践中出现了过度投资、野蛮扩张、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问题,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的部分非金融企业已然发展为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集团。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但监管缺失。因此,监管部门正在对于形成的金控集团,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查处。 

一、非金融企业暴露投资乱象问题 

近几年,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风险集中暴露,引发的违规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非金融企业涵盖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包括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和科技企业,随着非金融企业的投资数量增多,逐步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过度投资,脱实向虚,一些非金融企业以获取金融牌照为目的,通过迅速转让股权实现暴利,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虚拟化; 

二是野蛮扩张,无序发展,通过杠杆资金、循环注资、虚假注资等方式向金融领域扩张,发展成为企业集团或金融集团,利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手段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 

三是使用负债资金投资,企业杠杆率攀升,将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委托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用来投资金融业; 

四是组织架构复杂,风险底数不清,存在着交叉持股、关联企业众多、组织架构复杂、公司治理弱化等严重问题; 

五是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隔离机制缺失,将所控金融机构当作融资平台,通过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是从事金融业务能力不足,投机套利严重,一些非金融企业缺乏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追求短期高收益,违法违规经营。 

二、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多元化、风险特征突出 

从以上国际实践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主要有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后者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地区较为常见。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逐步涌现出金融控股公司,其风险特征包括:盲目介入金融业、虚假出资、集团运作、隐匿架构、逃避监管、关联交易、集聚扩张。 

针对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部门将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形成系统性风险。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下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第二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以下5种: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3.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 

4.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5.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 

三、监管部门强化投资金融机构的关键节点管理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指出《指导意见》采用“新老划断”原则,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前的非自有资金投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投资等行为的,严格予以规范;新发生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同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也相继出台,突出对于投资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具体管控措施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是明确股东资质条件,简化股权结构,并加强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 

二是规范资金来源,强化资本监管,严禁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同时,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隔离,建立法人、资金、财务等方面的相互隔离机制; 

四是严格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五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监管协调,将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作为监管重点,建立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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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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