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德国税收管理经验 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我国在纳税次数和时间上与德国不相上下,但在总税率和报税后流程指标上德国优势明显。两国之间的税收管理模式没有根本区别。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申报系统,同时更加全面和严谨地收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采取积极措施培育涉税专业服务。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营商环境课题组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国在纳税次数和时间上与德国不相上下,但在总税率和报税后流程指标上德国优势明显。两国之间的税收管理模式没有根本区别。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申报系统,同时更加全面和严谨地收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采取积极措施培育涉税专业服务。
2014年~2018年,德国营商环境综合排名最高至第14名(2015年),最低为21名(2014年),居世界190个经济体之前列。德国营商环境位居世界前列,这表明德国法律制度较为完善,整体营商环境较为平稳,政府切实为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政府治理效率高、能力强。
在纳税方面,2014年~2018年德国纳税总时长(218小时)和次数(9次)未变,税费略有下调,2014年~2018年德国纳税排名都得到了提升,特别是2016年之后。这主要是源于2017年增加了“报税后流程指数”分项,而该项分数较高。
“纳税”指标记录一家中型企业在某一特定年份内必须缴纳的各种税项和费用,也衡量因纳税与支付派款以及进行税后合规而产生的行政负担。“纳税”指标包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以及报税后流程指标。我国在纳税次数和时间上与德国不相上下,但在总税率和报税后流程指标上德国优势明显。两国之间的税收管理模式没有根本区别,因此德国的税收管理经验值得借鉴。
一、德国税收征管特点和借鉴
根据世界银行2018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德国主要税种分为5类,即: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类(增值税)、财产税类(房产税)、行为目的税(车辆税、燃油税、贸易税、公路税)、规费类(社会保障贡献、保险合同税)。
德国采用较为合理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所得税和流转税比例均为30%左右,并配合财产税。在德国的所得税中,公司税占比低于个人所得税。这说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总体相当,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流转税转嫁到个人部门,从而企业总体税收负担不高。
德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建立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双主体税种基础上的,一方面德国税收征管注重涉税信息的收集和获取,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从税收登记方面来看,德国十分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获取。例如,德国税法通则规定,“房地产业主有义务协助收集有关公民身份和业务的资料。住所和占用人应以正式形式提供有关其本人和其家人的资料,以收集与公民身份和行动有关的数据所需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姓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地点,宗教信仰,居住地,有酬职业或就业以及常设机构。”
从税收管理方面来看,德国更加重视财务资料的严谨和细致,体现了德国人特有的注重细节和规则的品质。例如,德国税法通则规定,财务账目和记录应保持完整、正确、及时和有序。从税款申报和征收方面来看,德国更加体现了对纳税人的信任和公平。例如,对于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延期时限,而且允许追加延期。对于延期缴纳税款,德国允许税务机关自行判断,但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品。对于滞纳金的计算,德国采用按月1%的标准,同样如果税务机关应向企业退税,也按照此标准支付延迟利息。从税收检查方面来看,德国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税收征管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进一步完善申报系统同时更加全面和严谨地收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对于企业涉税信息应该进一步细化规则,同时利用“金三”系统对现有信息进行整合和梳理,必要时通过立法要求重点企业补充相关信息。对于个人涉税信息,需要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涉税信息收集和信息库建设的经验,全面构建个人信息档案框架,并利用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契机,对中高收入群体进行信息采集。
二是要大力推进信息交换工作的展开,应通过立法建立司法、工商、银行、房产、证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整合。
三是要在信息收集和整合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信息保密法律,同时建立信息涉密管理机制和技术保障。
二、德国交易凭证制度的借鉴
德国对于发票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对完善,特别是对于电子发票的管理具有完善的制度基础——德国电子发票的管理会受到一般税法、联邦数据保护法、商法典、增值税申请法令、增值税实施条例、增值税法、民事诉讼法、欧盟委员会建议书等规范制约。
德国2014年就开始由德国电子发票论坛推广统一的数据格式,推动电子发票从企业到企业以及企业与公共行政机构之间快速、方便、简单地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交换。随着电子发票在德国的不断发展,通过发票控制税收的功能不断转向通过数据、信息管理税收,即“数据管税”,从而有利于减少通过发票控制税收导致的少开票以少缴税等问题。
在电子发票管理上,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完善我国交易凭证的管理。
制定电子发票发展战略。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需要有长期的发展战略作为指导,“2020数字议程”作为欧洲数字经济的战略,推动了德国电子发票的发展。借鉴德国电子发票发展的经验,也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发展情况,制定出在大数据时代下清晰的电子发票战略规划,明确电子发票发展方向、路径和步骤,指导各部门统一行动。
把握新兴技术发展机遇。德国电子发票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数字化转型的推动,数字化转型则需要把握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正处于数字化转型时期,并且移动支付在我国迅速发展,微信与支付宝都推出了“扫码开具发票”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电子发票的使用,但是“扫码开具发票”服务尚未被企业和消费者广泛使用,并且也未形成统一的电子发票信息市场,因此还需积极把握新兴技术发展的机遇推动交易凭证制度的发展。
另外,应完善电子发票制度规范,设立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电子发票标准,推动电子发票在政府部门的使用,规定向政府部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必须向政府部门发送电子发票。
三、德国涉税专业服务的借鉴
2018年我国政府工作安排中,继续将深化“放管服”列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增添市场主体活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简政放权,并不是单纯的放任自流,而是使企业摆脱“家长包办”式的传统行政管理桎梏,真正培育市场主体应有的自主性,回归到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基础的规则体系中。在税收征管方面,应采取积极措施培育涉税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把税务机关从纷繁复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但税务机关仍要为纳税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下设有税务信息中心(SIC)。SIC是联邦中央税务局的中央信息服务机构,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由若干个呼叫中心和税务信息中心的网站提供。SIC于2006年8月开始运营。作为联邦中央税务局与公众的第一个联络点,它为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联邦中央税务局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信息和咨询。SIC提供的服务并不替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与德国的做法类似,我国税务机关从多种渠道也为纳税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今后应当继续发展和完善税务机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与涉税专业服务一起,从不同渠道、不同层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德国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涉税专业服务法律体系,对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责任作出定义和明确。我国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完善税务代理立法,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税务师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级次,完善法规细则。
德国联邦财政部及其管辖的联邦中央税务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政府监管机构。而德国的专业机构也是监管的重要参与者,德国境内共有21个税务顾问协会,各地的税务顾问协会是所有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税务顾问的专业管理机构,而联邦税务顾问协会则负责管理和协调各地税务顾问分会的工作。因此,德国对涉税专业服务实施的是双重的监管体系。
应当借鉴德国经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通过税务师协会、教育培训、专业论坛等打造税务师的专业平台,形成税务师行业的凝聚力,提升税务师社会影响力,这对于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德国涉税专业服务起步较早,由于纳税人税务代理意识强,税务代理需求市场发达。我国现阶段应当致力于发展培育分层次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积极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与其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
税务顾问考试被认为是德国最难、最权威的一项考试制度。与德国税务顾问考试资格相比,我国税务师考试资格中对于相关实务经验的要求较低,有必要借鉴德国的做法,提高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准入门槛,并配合严格的后续教育,培养高水准的涉税专业服务人才。另外,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大力发展强制职业保险制度,提高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保护。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营商环境课题组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