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注意!境外收发货人&AEO再出新规,11月1日执行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又有新规定了,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海运网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又有新规定了,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三、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5日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少重复认证并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
新报关单栏目“境外收发货人”,若涉及与中方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应当如何填报?
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写要求:名称(一般为英文)及编码(指AEO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AEO编码填写规范如下:
台湾:未互认,但正开展互认试点。
AEO企业认证编码填写注意事项
1. 英文字母要大写半角格式,AEO正确,aeo错误;
2. 字母数字之间不留空格;
3. 应为英文半角格式;
4. 字母数字位数要写全,不要少字多字。
中国海关与已互认的国家或地区AEO互认措施不完全相同,具体以海关总署相关公告为准。
不要着急,中国海关正在加快推进与重点贸易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的AEO互认磋商。按照AEO互认合作规划,到2020年,中国海关将力争全部完成与“一带一路”已建立AEO制度且有合作意愿的国家的AEO互认。
与此同时,中国海关还在积极开展与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合作,并有望在年内与日本签署AEO互认安排。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中新加坡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中韩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内港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内港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中欧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海峡两岸)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中新西兰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瑞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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