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据悉,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含涉互联网领域内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隐私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多类型案件其中,案例9是关于某保险公司诉吴某、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对厘清车主、网约代驾平台及保险人的责任,维护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和规范网络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基本案情 某保险公司承保王某名下车辆。保险期间内,王某因饮酒不能驾驶,遂通过“e代驾”网络平台向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驾公司)请求有偿代驾服务,代驾公司接受后指派了吴某提供代驾服务。王某签署了由吴某提供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王某在委托方署名,吴某、代驾公司在被委托方签名和签章。吴某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某保险公司定损并向王某赔付了保险金159194元。王某承诺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遂将吴某、代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59194元。
裁判结果 当地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吴某共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二、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当地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当地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三、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通过网约代驾平台请求有偿代驾服务越来越常见,而在代驾服务期间发生事故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提供有偿网约代驾服务的主体并不具有车损险被保险人地位,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的处理,对厘清车主、网约代驾平台及保险人的责任,维护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和规范网络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亲朋借车或友情代驾行为,本案中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
文章来源于中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