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大额印度追偿案件的启示
2009-07-16 13:501117
一、案情简介
国内A公司于2005年5月至12月向印度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90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A120天。货物出运后,B公司拖欠全部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就B公司拖欠款项90万美元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追讨。
二、案件追偿进程
(一)及时调查B公司资信状况。
据A公司介绍,B公司是印度电视机行业OEM中的领先企业,2004年至2005年生产了85万台CTV,其前身系LG的合资企业, 现控股股东为G家族。B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高速扩张期,资产最高值超过100亿卢比(约合二十亿人民币)。
经调查追偿,中国信保了解到B公司近年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2006年3月31日统计的销售额、营业收入和利润均较前一年同期有大幅缩水,在2003-2005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二)深入分析B公司行业背景及拖欠原因。
A、B公司自1999年建立贸易关系以来,合作一直比较顺利,贸易金额逐年增加,B公司成为A公司在印度主要的合作伙伴。B公司总裁于2005年12月初患喉癌入院,公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再加上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张,资金链异常紧张,几乎停止了全部的对外付款。同时,B公司的纯平电视显像管生产线投产后一直不稳定,且2005年起印度CRT电视机市场日趋低迷,B公司仅能维持三分之一的产量,无法如期实现投资回报。
(三)了解印度法律制度,选定追偿方案。
鉴于案件金额较大,且B公司认债态度明确,A公司曾考虑通过要求B公司逐步清偿欠款的方案继续维持合作关系,前提是B公司先偿还至少100万美元,并为后续出运提供付款担保。B公司虽然表示出挽救企业、偿还债务的愿望,但一直不接受该方案。同时,B公司的大部分生产线已经停产,无法获得融资和原材料供应,曾有意收购B公司的买主也纷纷退出,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岌岌可危。为加大追偿力度,争取在B公司大量的债权人中占据有利地位,中国信保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经与追偿律师共同分析,如果在印度进行普通民事诉讼,通常需要耗时两到三年;且B公司现有银行抵押债务已远远高于其资产现值,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在印度存在另外一种效率相对较高的法律程序——申请债务人停业整顿(Winding-Up Proceeding),此程序的特点之一是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申请,即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控制法律进程。
三、印度停业整顿程序介绍
(一)印度停业整顿程序规定。
根据印度公司法案第433、434条的规定,在债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书面要求债务人在二十一天内偿还债务,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还款期限;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还款,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公司注册地的高等法院提出强制债务人停业整顿的申请。
法院将在受理申请后的三到四周内举行首次听证会,如果债务人对停业整顿存在异议,可以在接下来的听证会上抗辩并证明。如果法庭不支持债务人的抗辩,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出债务解决方案或即时付款。通常债务人需向法庭提交一份还款计划,由法庭征求债权人意见;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在六到十二个月的谈判之后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债权人可以公告法庭作出的债务人停业整顿的判决。公告之后,债务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提出延期,如果债务人已无还款能力或意愿,法庭将指定一个清算人,负责在六到十二月的时间内恢复债务人正常运行或走向破产清算。
在中国信保申请债务人停业整顿之后,法庭先后召开了三次听证会;在庭外,经过与债务人的多轮谈判,中国信保洞察到B公司已有放弃企业的念头。
(二)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决定的法律效力。
果然,债务人根据印度不良工业公司法案,在法院第四次听证前自愿向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申请破产保护。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债务人进入破产保护程序的决定具有准司法性质,一经做出,法院即予认可。
中国信保经过多方努力取得债务人向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提供的破产保护证明文件。通过详细分析,发现债务人只是利用了财务处理手法使其账面表现为资不抵债,但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大量而复杂的取证和法律程序,且此类案例的成功率非常低。尽管追偿前景不容乐观,中国信保仍一方面指示律师抓紧时间搜集B公司不当账务处理的证据,以延缓B公司破产重组程序的启动;另一方面广泛联络国际商账买卖公司和投资人,希望将A公司的债权打包卖断,尽快实现经济收益。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买家缺乏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拖欠巨额货款的典型案例。这类案件在确立债权方面往往争议不大,但由于买家总债务规模庞大,沉积多年的管理和财务痼疾一触即发,多个债权人的强力追讨经常导致买家“破罐子破摔”,使追偿工作陷于困境。处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注重事前调查,全方位了解买家资信情况,同时将买家纳入其所在行业进行全面考量。
B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高速扩张中,销售额稳步上升,但盈利能力较弱;虽然总资产超过100亿卢比(约合二十亿人民币),但短期流动性很差,资金链极为脆弱,风险较高。同时,在中国信保调查B公司可分配资产时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进行交易时就已将全部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银行有担保债权已超过B公司的现有资产。也就是说,即使获得胜诉判决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就债务人现有的账面资产,很难得到经济补偿。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继续提供资金支持的可能性极小,B公司走向破产的结局亦是预料之中。
此案涉及彩电行业,由于近年来印度在此行业的过度竞争,作为上游的彩色显像管厂商也陷入了激烈的价格战当中,行业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输入成本较高;2、市场需要的是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平板电视或为消费者量身定做的个性化产品,彩管产品正被逐步淘汰;3、完善有效的市场营销网络是企业持续经营的保障。而B公司在产品选择和营销策略方面都出现了与市场需求背道而驰的严重问题,必然导致其经营和财务结果日趋恶化。
(二)针对家族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买家,要同时关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控股股东的个人变化。
B公司最大股东董事局主席个人控股63.1%,此人全权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于B公司的命运起了决定性作用。因此,一旦此人出现健康、道德、股权等负面信息,往往会出现青黄不接、管理失控等严重后果,无法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了解债务人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选择成本、效果及可控性最优结合的追偿手段。
此案中B公司的银行有担保债务超过其资产总额,如果采取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也难以获得经济补偿,只会白白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诉讼费用。因此,在B公司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挽救公司的阶段,中国信保选择了更快捷、更经济的法律程序—强制停业整顿程序,从而向B公司施加更大压力,督促其尽快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而随着B公司经营情况的恶化,其逐步显示出放弃公司的消极态度,并主动申请破产保护后,中国信保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延缓其走向破产保护的进程,从而为探索其他追偿方案,如引入外部投资人买断债权等,争取充足的时间。
国内A公司于2005年5月至12月向印度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90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A120天。货物出运后,B公司拖欠全部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就B公司拖欠款项90万美元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追讨。
二、案件追偿进程
(一)及时调查B公司资信状况。
据A公司介绍,B公司是印度电视机行业OEM中的领先企业,2004年至2005年生产了85万台CTV,其前身系LG的合资企业, 现控股股东为G家族。B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高速扩张期,资产最高值超过100亿卢比(约合二十亿人民币)。
经调查追偿,中国信保了解到B公司近年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2006年3月31日统计的销售额、营业收入和利润均较前一年同期有大幅缩水,在2003-2005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二)深入分析B公司行业背景及拖欠原因。
A、B公司自1999年建立贸易关系以来,合作一直比较顺利,贸易金额逐年增加,B公司成为A公司在印度主要的合作伙伴。B公司总裁于2005年12月初患喉癌入院,公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再加上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张,资金链异常紧张,几乎停止了全部的对外付款。同时,B公司的纯平电视显像管生产线投产后一直不稳定,且2005年起印度CRT电视机市场日趋低迷,B公司仅能维持三分之一的产量,无法如期实现投资回报。
(三)了解印度法律制度,选定追偿方案。
鉴于案件金额较大,且B公司认债态度明确,A公司曾考虑通过要求B公司逐步清偿欠款的方案继续维持合作关系,前提是B公司先偿还至少100万美元,并为后续出运提供付款担保。B公司虽然表示出挽救企业、偿还债务的愿望,但一直不接受该方案。同时,B公司的大部分生产线已经停产,无法获得融资和原材料供应,曾有意收购B公司的买主也纷纷退出,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岌岌可危。为加大追偿力度,争取在B公司大量的债权人中占据有利地位,中国信保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经与追偿律师共同分析,如果在印度进行普通民事诉讼,通常需要耗时两到三年;且B公司现有银行抵押债务已远远高于其资产现值,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在印度存在另外一种效率相对较高的法律程序——申请债务人停业整顿(Winding-Up Proceeding),此程序的特点之一是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申请,即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控制法律进程。
三、印度停业整顿程序介绍
(一)印度停业整顿程序规定。
根据印度公司法案第433、434条的规定,在债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书面要求债务人在二十一天内偿还债务,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还款期限;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还款,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公司注册地的高等法院提出强制债务人停业整顿的申请。
法院将在受理申请后的三到四周内举行首次听证会,如果债务人对停业整顿存在异议,可以在接下来的听证会上抗辩并证明。如果法庭不支持债务人的抗辩,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出债务解决方案或即时付款。通常债务人需向法庭提交一份还款计划,由法庭征求债权人意见;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在六到十二个月的谈判之后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债权人可以公告法庭作出的债务人停业整顿的判决。公告之后,债务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提出延期,如果债务人已无还款能力或意愿,法庭将指定一个清算人,负责在六到十二月的时间内恢复债务人正常运行或走向破产清算。
在中国信保申请债务人停业整顿之后,法庭先后召开了三次听证会;在庭外,经过与债务人的多轮谈判,中国信保洞察到B公司已有放弃企业的念头。
(二)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决定的法律效力。
果然,债务人根据印度不良工业公司法案,在法院第四次听证前自愿向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申请破产保护。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债务人进入破产保护程序的决定具有准司法性质,一经做出,法院即予认可。
中国信保经过多方努力取得债务人向印度金融和工业重组委员会提供的破产保护证明文件。通过详细分析,发现债务人只是利用了财务处理手法使其账面表现为资不抵债,但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大量而复杂的取证和法律程序,且此类案例的成功率非常低。尽管追偿前景不容乐观,中国信保仍一方面指示律师抓紧时间搜集B公司不当账务处理的证据,以延缓B公司破产重组程序的启动;另一方面广泛联络国际商账买卖公司和投资人,希望将A公司的债权打包卖断,尽快实现经济收益。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买家缺乏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拖欠巨额货款的典型案例。这类案件在确立债权方面往往争议不大,但由于买家总债务规模庞大,沉积多年的管理和财务痼疾一触即发,多个债权人的强力追讨经常导致买家“破罐子破摔”,使追偿工作陷于困境。处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注重事前调查,全方位了解买家资信情况,同时将买家纳入其所在行业进行全面考量。
B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高速扩张中,销售额稳步上升,但盈利能力较弱;虽然总资产超过100亿卢比(约合二十亿人民币),但短期流动性很差,资金链极为脆弱,风险较高。同时,在中国信保调查B公司可分配资产时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进行交易时就已将全部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银行有担保债权已超过B公司的现有资产。也就是说,即使获得胜诉判决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就债务人现有的账面资产,很难得到经济补偿。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继续提供资金支持的可能性极小,B公司走向破产的结局亦是预料之中。
此案涉及彩电行业,由于近年来印度在此行业的过度竞争,作为上游的彩色显像管厂商也陷入了激烈的价格战当中,行业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输入成本较高;2、市场需要的是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平板电视或为消费者量身定做的个性化产品,彩管产品正被逐步淘汰;3、完善有效的市场营销网络是企业持续经营的保障。而B公司在产品选择和营销策略方面都出现了与市场需求背道而驰的严重问题,必然导致其经营和财务结果日趋恶化。
(二)针对家族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买家,要同时关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控股股东的个人变化。
B公司最大股东董事局主席个人控股63.1%,此人全权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于B公司的命运起了决定性作用。因此,一旦此人出现健康、道德、股权等负面信息,往往会出现青黄不接、管理失控等严重后果,无法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了解债务人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选择成本、效果及可控性最优结合的追偿手段。
此案中B公司的银行有担保债务超过其资产总额,如果采取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也难以获得经济补偿,只会白白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诉讼费用。因此,在B公司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挽救公司的阶段,中国信保选择了更快捷、更经济的法律程序—强制停业整顿程序,从而向B公司施加更大压力,督促其尽快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而随着B公司经营情况的恶化,其逐步显示出放弃公司的消极态度,并主动申请破产保护后,中国信保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延缓其走向破产保护的进程,从而为探索其他追偿方案,如引入外部投资人买断债权等,争取充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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