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科目背后隐藏的3个涉税故事!
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我公司收到税局返还的“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手续费21200元,已经到账,会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故事一
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我公司收到税局返还的“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手续费21200元,已经到账,会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12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三代手续费21200元
故事解密:
该公司将收到的三代手续费挂账“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处理,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正确处理:
借:银行存款 212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元
注意:
(1)三代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下“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代理服务”,属于缴纳增值税范围,适用税率为6%,但是部分省市税局没有明确要求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界定为:“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故事二
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过程中出租出借包装物要收取客户的押金,均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目前挂账时间已经远远超过1年以上,当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2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23200元
故事解密:
该公司将逾期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处理,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正确处理:
借:银行存款232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元
注意: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第一条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应征增值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故事三
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车间生产产品过程中每月都要销售一部分废料、下脚料,均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会计人员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6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废料11600元
故事解密:
该公司将车间销售的材料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处理,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正确处理:
借:银行存款116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元
注意:
废料对应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7000元
贷:原材料 7000元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厂内的废料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料,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料,征收率为3%。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