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监管时代 资管行业迎来深刻结构性调整

2018-08-07 10:1818211

作为目前资管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从最基本的业务定义到产品销售设计,全方位、全维度地设计与构建了未来资管业务的展业模式,这对信托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引发业内广泛讨论。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为目前资管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从最基本的业务定义到产品销售设计,全方位、全维度地设计与构建了未来资管业务的展业模式,这对信托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引发业内广泛讨论。


打破刚兑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就刚性兑付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对刚兑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中泰信托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王珍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打破刚兑首次被正式写入监管文件,打破刚性兑付,才能让扭曲的产品风险收益配比关系得以扭转,真正意义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打破刚兑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享受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净值化管理能够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在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资管新规第十八条进一步对打破刚兑过程中的产品估值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金融机构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


王珍认为,一直以来,刚性兑付使得资管产品保持高收益、低风险的状态,变相提高了社会的无风险收益率水平。一方面,投资者获得高收益,却并未承担高风险,风险转移至受托方,使得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居高不下,长期累积的风险容易爆发,甚至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导致实体经济融资不畅、运营困难;另一方面,资金在选择投向时,会将资管产品收益率与实体投资回报率相比较,近年来,实体投资回报率总体下降,不少企业选择投资理财产品,这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就可见一斑,由此,刚性兑付加速了金融资源的“脱实向虚”。


打破刚兑,在资产端,政策规定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这使得资产收益能得到合理的风险定价。在资金端,普通投资者投资能力、风险意识得以培育;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用为刚性兑付提供隐性担保,降低了机构的运营成本。由此可见,打破刚兑将从方方面面推动市场的资源配置,使得金融资源“脱虚向实”,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引导主动管理


除了打破刚兑,资管新规通过层层条款的设计,对于通道业务进行严格限制,并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受此次监管约束等规定,意在引导行业转向主动管理类的本源业务。


对于通道业务,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此外,资管新规在多层嵌套与杠杆比例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制,多条政策发力,资管行业去通道将是大势所趋。


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资管新规第三条规定,“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资管新规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受此次监管约束,对发行人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结构设计上的灵活度更高。资管新规对非标投资加以限制以及规定了净值化管理要求,而资产证券化正是非标转标的主要业务模式,可见政策层有意鼓励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王珍分析认为,资管新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可以预见,各金融主体间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市场将聚焦于在产品模式与创新模式上,整个资管行业将转向主动管理业务,研发与创新能力将成为资管行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加强监管


在加强监管方面,资管新规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规制。


如在资管业务多层嵌套方面,资管新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对于资管业务杠杆比例方面,资管新规第二十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比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比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比1。”


在资金池问题上,资管新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对资管新规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王珍认为,执行细则虽略有放宽,但政策层结构性去杠杆的总体方向并未改变。政策执行力度和节奏进行微调,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基于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作出的一些调整性安排。政策给予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更加灵活的整改安排,意在更加重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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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结构性 监管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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