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号公告解读篇来了!新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模式了解一下?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模式和原先的管理模式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一)简化了办理流程
(二)优化了管理模式
(三)拓展了适用范围
(四)风险防控进一步强化
转入、转出企业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
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对碰,比对一致并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实际收发货。商品编码比对不一致或法定数量不同的,对转出保税核注清单予以退单,由转入转出双方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对保税核注清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撤销;
实际收发货时企业各自关联核注清单申请核放单进出卡口,货物完全过卡口,若报关的需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审结或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结关后,核注清单自动核注各自账册;
设备结转完成后,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帐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转入、转出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
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
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报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设备结转时,监管方式应填设备进出区(监管方式代码5300)。
《公告》实施前,转出转入企业尚未启用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过渡期内仍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税货物流转业务。
来源: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