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可要求母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比例

2007-10-31 22:18312

  银监会31日公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确保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并表范围、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其中,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中对集团内部资本投资以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处理、资本扣减处理、风险加权处理和比例并表处理等。具体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执行。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内部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以及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的情况,并确认这些情况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已得到正确处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内部,特别是母银行是否通过发债筹集资金用于对附属机构的投资,并对这种情况可能为银行集团稳健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关注。

  意见稿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母银行及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予以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方法进行处理。对没有达到并表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集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包括要求银行集团制订具体的资本充足率改善计划,限制银行集团的资产增长速度和对外资本投资。必要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对母银行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证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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