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征关税、贸易欺诈……出口这个国家请务必注意!

2018-07-04 19:1817383

根据肯尼亚《商业日报》报导:肯尼亚财政部决定加征进口产品关税,以提高当地制造商的竞争力。

肯尼亚财政部决定加征进口产品关税


根据肯尼亚《商业日报》报导:肯尼亚财政部决定加征进口产品关税,以提高当地制造商的竞争力。

    

肯财政部副部长萨吉曾表示,肯尼亚2018年财政法案将包括一项保护主义政策,拟提高进口成品的关税,遏制可以由本国制造的产品进口。随着关税的提高,一些既有本地生产又有进口的基本商品,诸如小麦面粉、蔬菜油以及服装等的价格会有所提高,从而可能削弱居民的购买力。

    

肯尼亚制造者协会(KAM)曾提议,将制成品的进口申报费(IDF)从目前的2.5%调高至进口商品价值的3.5%,并将铁路开发税(RDL)从1.5%调高至3%。 


▲商务部消息


之前,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弥补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以及逃税等管理漏洞,肯尼亚税务局和肯尼亚标准局规定,从2018年3月起,所有混装货进口商,无论通过空运还是海运,都必须在肯尼亚税务局(KRA)和肯尼亚标准局(Kebs)登记。根据这一新的规定,所有混装货物在进口至肯尼亚之前,都必须经KRA和Kebs指定的代理机构在原产地接受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根据肯尼亚国家统计局(KNBS)数据,肯2018年一季度来自中国的进口同比下降22%至880亿肯先令(约合8.7亿美元),为首次季度性下降。主要由于2017年一季度为火车通车做准备,进口了大批设备,导致进口额大幅增加至1130亿肯先令(约合11.2亿美元)。据统计,尽管如此,一季度中国仍为肯最大的进口来源国。


商务部发文:这个非洲国家贸易欺诈猖狂,有企业货物滞留已产生高额滞港费!


来自商务部官方信息:近期,中国驻肯尼亚使馆经商处多次收到国内进出口公司来函:

称在与肯尼亚等公司进行外贸出口业务时,遭遇贸易欺诈,导致货物滞留肯尼亚蒙巴萨港,产生高额滞港费,或货物被提走但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企业损失惨重!


▲商务部公告

驻肯尼亚使馆经商处现对近期案例归纳如下,再次通过实际案例,提醒出口企业谨防贸易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

国内A公司经介绍,与一家美国B公司联系人沟通,与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约定把货物发给肯尼亚分公司,到蒙巴萨港。


B公司联系人邮件确认由美国总公司付款,付款条件为0A60天。在A公司发完第一批货后,对方又追加了一批货。


在A公司开始催第一批货款时,对方回复正在申请VISA,货款要到美国公司去支付,并要求把第二批货的单据一起交给B公司联系人,由该联系人一起安排付款。对方多次拖延付款,后称B公司的CEO因遇到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手和脚都断了,暂时无法付款,后又称该CEO在事故中死亡不能安排付款。


A公司此事感觉事情不妙,立即委托其他客户来肯了解情况,发现声称的肯尼亚分公司地址正确,但无法找到这个公司。


典型案例

国内A公司通过与瑞士某知名B公司互联网联系,B公司向A公司发询盘,自报总部详细情况。


A公司报请国内当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准,最终与B公司签订两批出口合同,并分别发两批货物去瑞士总部和肯尼亚某公司。


A公司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付款方式为OA60天,并把提单直接邮寄给B公司联系人。


瑞士公司收到提单后表示,这两批货均不是他们所定,怀疑是冒充他们的诈骗行为,并称肯尼亚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典型案例

国内A公司与肯尼亚B公司签订农化产品销售合同,并指定中信保担保。A公司将三票货物先后发至B公司指定的蒙巴萨港口(货物的收货人在乌干达),并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将第一票货物全套正本单据交至B公司指定的乌干达银行。


当货款已经到期,B公司既不付款也不提货。因此,A公司通过交单银行要求对方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但对方银行退回的提单是彩色打印件,而非正本提单。


A公司通过中信保提供的方式联系B公司时,B公司反映并没有和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判定是有人冒充B公司与其签订了合同。


此类案件的诈骗手法具有较强相似性:

1、冒用乌干达、肯尼亚或国外知名企业(或其子公司)名义,在乌干达境内注册中介公司,利用其知名度及信息资料行骗,伪造文件、签章及职员身份,签订虚假合同。
2、采用高风险支付方式交易。利用我出口企业对新市场缺乏了解、急于扩大贸易量的心理,要求使用赊销(O/A)等卖方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提货后拒不付款甚至失联。
鉴此,建议国内相关企业与涉及乌干达、肯尼亚等客商交易时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几点:
● 一是避免以上述高风险付款方式进行交易,尽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以降低风险;
● 二是谨慎选择贸易伙伴,仔细甄别外方信息,多渠道方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包括电话联系公司总部以核实分公司及订单真实性信息;
● 三是案件发生后,及时采取适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向及时中国国际刑警组织报案等,并委派人员到货物所在地办理货物退运或转运,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向主管部门及使馆经商处反映情况。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综合整理自商务部网站、运去哪、搜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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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关税 出口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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