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以资抵债”意愿不强原因解析
“以资抵债”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到期不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或通过法院裁决取得债务人或担保人有效资产处置权,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其有效资产顶抵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一种财产转移方式,是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际业务中,尽管银行不良资产大都设有房产、土地等抵押物,但银行实施“以资抵债”的意愿普遍不强。
来源:中国财经报
“以资抵债”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到期不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或通过法院裁决取得债务人或担保人有效资产处置权,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其有效资产顶抵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一种财产转移方式,是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际业务中,尽管银行不良资产大都设有房产、土地等抵押物,但银行实施“以资抵债”的意愿普遍不强。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以资抵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困难:
“以资抵债”税费负担问题。根据物权法及税法相关规定,抵押物收取后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裁定的以物抵债,抵债人多数无法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相关税费全部由银行承担,增加了银行的抵债成本。若抵押物是房产土地类的,在保管阶段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便银行未实际使用,也无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税费问题影响了以资抵债的经济效应,甚至有时会给银行带来负资产,导致银行实施“以资抵债”的积极性不高。
抵押物抵债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导致银行无法抵债。一般而言,法院鉴定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由于评估机构收费和评估价值相挂钩,因此通常情况下评估价格远高于其能变现的价格,即便抵押物流拍后,拍卖底价仍超过债权金额,法院往往要求银行补交差价以实施“以资抵债”。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15]53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因此,银行难以实现“以资抵债”。
抵债资产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抵押物的情况复杂多样,银行在人员、场地、距离等种种因素的限制下往往难以妥善管理抵押物,一旦出现事故、灾害,银行不仅要蒙受资产损失,还要被追究管理责任。持有期间,抵债资产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随时可能引发责任追究。因此,银行将抵债资产视为“烫手山芋”,不愿轻易抵入。
抵债资产难以在有限时间内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在取得之日起两年内处置。然而,评估、过户手续以及各类税费缴纳,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同时,目前二手交易市场尚不完善,交易变现渠道不畅。此外,受资产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处置时间的紧迫性与处置价值的最大化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因此,银行更倾向于将抵押物置于账外,以规避限制。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适当减免银行以资抵债相关税费。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是以偿还贷款为目的,而非以经营或自用为目的,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不同于普通交易行为,而是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为收回贷款所采取的被动措施。鉴于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建议适当减免相关税费。
提高抵债资产价格评估的合理性。一是改变法院指定评估机构的模式,让银行自主选择评估机构,从而客观真实评估抵债资产价值。二是规范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完善行业规范,统一评估标准,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抽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防止抵债资产价格确定的随意性。三是改变评估机构以评估值收费的方式,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或引导市场机制转变来约束评估机构,如,对多次流拍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一定比例的,可以拒付或少付评估费。
适当放宽抵债资产处置时限要求。目前,政策法规规定银行抵债资产两年内必须处置,但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抵债资产的市场行情处于低谷,严格限定两年内处置可能错过资产处置的最佳窗口期,难以实现资产价值回流的最大化。因此,建议对部分不涉及技术性贬值,且有一定增值空间的抵债资产,酌情延长处置时限。
加大对抵债资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抵债不入账、抵债不过户等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也易滋生腐败和发生产权风险。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化解金融领域日益显现的不良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