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证监会发布CDR细则
6月6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拥抱新经济。
6月6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拥抱新经济。
试行管理办法五大看点
一是证监会在发布CDR试行管理办法的同时,还修改了《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同时发布了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
此次一共发布了9份文件:
修改并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
同时发布: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
二是在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方面,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
三是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证监会表示,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证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切实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四是CDR相关办法此前已经历了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对比来看,本次办法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未出现太大修改,仅在局部有小幅变动。
五是这些文件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立刻生效,有发行CDR需求的企业马上就可以按照这些办法正式申请发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