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企业“走出去”——哈萨克斯坦税制概况
税制综述
税制综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根据,由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及按其规定通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任何人都有权拒绝缴纳税收法未规定的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纳税及其他应缴财政款的制定、征收、变更或注销均按税收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如果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与税收法不一致时,以国际条约为准。哈萨克斯坦是单一制共和国。国家预算法和国家税收法规定了一些税收和其它环节的预算支付及相关政策。哈萨克斯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运输工具税、财产税、法人不动产税,以及矿产开采税和其他税费。
税收法律体系
独立初期,哈国在采取一系列经济转轨措施的同时,政府开始着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法律制度,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法》、《关于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收法实施程序》等税收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的确立、征收和计算程序、纳税相关的比例,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国家和纳税人(税务中介)之间的比例关系则是由2008年12月10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及其它强制缴纳费用法》(以下简称《税法》)确立的。
《税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有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常将该《税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其它规范性法规作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条约之中,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该条约由哈萨克斯坦同众多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独联体中若干国家共同签订。根据《税法》,承认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但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为“居民”。如果在相应的国家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那么也承认拥有居民特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为非居民。通常将作为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付款人的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国外法人)以及(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称为纳税人。
主要税赋和税率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对以下税种纳税:
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由30%降}为20%,2010年降为17. 5%,2011年降为15%。对中小企业取消所得税预付的规定,亏损期从3年延长到10年。
增值税
新税法规定2009年由13%降为12%,还规定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现金周转额起征点提高一倍,达到3800万坚戈(约7万美元),并首先适用于中小企业。税费计算依据是商品或服务价值(包括消费税和关税)。进口商品同样要缴纳增值税,按口货物的价值征收。在哈萨克斯坦黄金交易也要从销售额中支付直税。医疗和教育服务、法定资本投资、保险、金融服务、缴纳定资本、不动产租赁与出售(含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为私有)以地质勘探与研究,可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
限定在某些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产品、鱼子、巧克力、烟草制品、珠宝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税率由哈克斯坦政府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自然状态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确定。 营活动主要指博彩业。
财产税
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1%的税率。新税法规定从2009年起,减少个人财产(从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税的征收种类,增加对贵重物品的税率,法人的财产税增加到1. 5%。
社会税
雇主以收入形式支付给雇员开支的同时,有责任为雇员支付社会税。2009年起,社会税税率统一为11%,取消税率递减规定。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所得税税率为10%。除个人自己缴纳个税外,雇主还应当为其雇员支付社会税(养老、医疗等一揽子税种)。新税法颁布前社会税是个繁琐税种,税率从5%——13%不等,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新税法中将社会税统一规定为11%。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