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
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对于此次职责的划分,有分析认为,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高门槛的实缴资本金准入,以及事后监管检查过程中的处罚。从当前的情况看,国内强调商事改革,如果银保监会需要对三类机构树立高门槛的资本金准入,并不符合政策大方向。同时,关于事后的监管处罚,银保监会仍然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对三类机构的具体监管主体,后续仍然应当是地方金融监管局。即在目前金融办的基础上强化人员配备和知识储备。当然,准入门槛还是要有的,各地方政府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很可能会树立门槛。”该分析指出。
据悉,中国的保理市场分为商业保理、银行保理两个市场,分别由商务部、银监会监管。而在商租已划归原银监会监管之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今后,商务部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之后,除去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单单商务部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就有8000多家,分割多年的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终于统一。
事实上,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迫在眉睫。金融机构也正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提出,正式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落下帷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走向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