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快评】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第一案”曝光!多位权威法律专家解读

2018-05-11 09:4111761

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

【电商快评】

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第一案”曝光! 多位权威法律专家解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

一、案件事实

20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同时,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为广州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公司)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海关备案、开发正路货网(××),用于协助志都公司跨境贸易制作虚假订单等资料。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志都公司及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70384.36元

二、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2018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判决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和江某某、刘某某为志都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志都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处重要地位,是主犯,依法应承担全部罪责。冯某某、江某某、王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不等的罚金,涉案志都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300余万元。(详见《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冯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884d74c-57fb-4887-8aa0-a8c800f964e8&KeyWord=%E8%8B%B1%E5%9B%BD%E7%89%9B%E6%A0%8F%E5%A5%B6%E7%B2%89995%E7%BD%90)

三、案件评析

由于本案非常具有典型意义,被业内誉为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第一案”,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对此发布电商快评予以解读。

1、该类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为什么会发生?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我国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9月14日,海关总署加贸司发布文件《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业内俗称“58号公告”。其中主要强调了两方面,一是,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任何海关不得在保税仓库内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按照此规定只有天津、郑州、宁波、广州、深圳、上海、杭州、重庆中的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才可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公告中还强调了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网购保税进口实行实名制,目前保税区的跨境电商试点存在利用他人身份证的刷单现象,类似于“水客”行为,即利用他人身份证“化整为零”进行并非以自用为目的的网购保税进口,然后给一些进口商品店供货。由于行邮税税率比一般贸易低不少,为此类行为提供了空间。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之所以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进行走私,是因为跨境电商进口与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存在着利益上的差距。一般会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税率上的差距,一般贸易进口适用税率相对较高的货物税,跨境电商进口适用税率相对较低的物品税(2016年4.8新政之前)或跨境电商税率(新政之后);二是一般贸易监管条件相对严格,跨境电商的监管条件相对宽松。正是基于不同贸易方式进口的差异,才导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偷逃国家税款进行牟利。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麻策认为,订单、运单和支付三单碰撞一直是跨境电子商务的鲜明特色,这有效保障了国家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保税进口模式下真实物品进境的监管。随着税收新政的缓慢进行,很多平台寻求避免交纳综合税而通过行邮免税的方式进境商品,虚构三单信息并逃税的方式也随之产生,这种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只要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本案的实质质是,企业通过刷单的形式改变货物的法律属性,逃避国家税收,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我国法律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存在不同的税收规定有关,即对于个人自用物品清关时实行税率较低的行邮税,而且行邮税在500元以下还是免征的;对于一般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物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和增值税。因此,企业通过刷单的形式改变货物的法律属性,逃避国家税收,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来企业有避税的动机并无可厚非,而且合理的避税行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本案中,志都公司及工作人员,通过伪造单证骗取海关来避税显然是不明智的,也是法律所否定的。

2、跨境电商走私为什么牵扯那么多主体?

贾路路认为,这与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环节较多,流程比较复杂,需要多方参与协作有关。包括从公司内部的销售人员、财务人员、技术开发人员,到业务主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甚至到公司外部的仓储人员、经销商、批发商等各个环。而如果通过“刷单”作假的方式逃税,按照走私罪的规定,那么这些环节的人员都难辞其咎。

吕有臣也认为,正因为利用跨境电商渠道的走私需要多方联合造假,因此牵涉的违法主体也相对较多海关要求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实现系统对接,提供订单、物流、支付三单信息比对,因此,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进行走私,必须虚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伪造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也就使得利用跨境电商渠道的走私呈现出一定的技术难度,与一般贸易渠道伪报、瞒报、低报价格等简单粗暴的走私手法存在明显的差别。本案中有所体现。正因为利用跨境电商渠道的走私需要多方联合造假,因此牵涉的违法主体也相对较多。这些违法主体有可能被认定为就是犯罪的主犯,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者帮助犯。取决于各个主体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地位、作用等因素。

3、该案对跨境电商行业有何影响?

吕有臣认为,相信该案及后续的相关案件的查处宣判将会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合法经营带来深远的影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一宗走私犯罪案件,被称为“跨境保税仓库刷单第一案”。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获悉,这确实是近年来查处宣判的第一宗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值得关注。但严格地说,该案并不是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在跨境电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案件,而是其他主体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进出口发生的走私犯罪案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该案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警示意义,特别是对跨境电商实际经营主体的教育作用,似乎还存在不足。其实本案只是近两年来海关查处的众多跨境电商渠道走私犯罪案件的其中一个。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进行走私犯罪或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违法经营的情形逐渐增多,海关打击的力度也在加大。相信该案及后续的相关案件的查处宣判将会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合法经营带来深远的影响。

麻策律师进一步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例如在市区跨境电商O2O体验店,其展示的商品亦不得直接销售。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境的物品不得再次销售(例如个人携带进境的商品在境内进行转售或放置在实体店中出售的行为),否则均可能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些都值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警醒。

贾路路进而指出,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法律风险也是其中之一,而且处理不好,会给企业致命的影响。据悉,李克强总理在5月7日上午视察中关村创业大街时都在说:你们都在创业,但是不要忽略法律风险。目前可以说,国内企业非法逃税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逃税的风险格外大。因为跨境电商具有流程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较多,尤其是关税环节的监管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密;而且跨境电商具有技术性,一旦作假,在监管部门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很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因此,本案对于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来说,正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董毅智律师补充道,相信该案能够给跨境电商从业者更多的警醒,唯有合法经营,唯有真正创新,唯有顺应发展,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幸存。本案引发很多思考,其一,本案被告有除了公司外,还有七个被告人,这表明了执法的力度,不仅仅是单位犯罪的追责,更要相关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法网无情,不可存侥幸心理。其二,本案从2015年9月至11月间,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70384.36元。金额不属于特别巨大,但是仍被惩戒,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这种侵害跨境电商税收法规及政策,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其三,在良好的政策面前,企业及经营者为何不能正常经营赚取合法的利润,反而铤而走险,追求最快的利润,这其中是否与我们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缺乏社会责任由关。更深层的是否于我们传统的法不责众的侥幸投机心理有关,是否与我们的政策法规缺乏稳定及确定性有关,值得我们思考。相信该案能够给跨境电商从业者更多的警醒,唯有合法经营,唯有真正创新,唯有顺应发展,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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