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出路在哪里?赖账不还这些情况将会坐牢!

2018-05-08 11:0119814

  老赖,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老赖,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近年来,

  各地法院打击老赖的力度不断增大,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公布,

  相信很多老赖们快坐不住了。

  ↓↓↓

  “黑名单”真那么厉害吗?

  老赖还有出路吗?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

  “失信者黑名单”到底有何神奇之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意义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述失信行为由于没有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未能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得诚信缺失更加严重。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树立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后,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者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诚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使其社会信誉度明显降低,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处处受限,最终敦促其主动履行。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将作如下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删除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出“促执行、保诚信”的目的。

  如果你是“失信被执行人”,

  那该怎么办?

  你的出路就是:

  主动联系法院,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院把名字从黑名单上删除,

  从此,各种限制随之消失。

  赖账不还这些情况将会坐牢

  有钱不还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赌气,有的是真心想将借款占为己有,前者还算情有可原,后者那算是道德泯灭违法犯罪了。

  欠债人注意,休要妄图以以下这几种方式躲避还款义务,否则等待你的可能就是冰冷的牢房。

  情况一:通过虚假诉讼做空资产涉嫌虚假诉讼罪

  比如,A欠了B的钱,A有钱却不想还,于是和C合谋制造虚假民事纠纷骗取法院判决,让法院将A的财产判给C。之后B去告A才发现,A的财产早就被判没了,已无力偿还。

  通过这种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

  处罚

  根据《刑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警告:最高法对此类行为人处理态度是从重处罚,因此别跟法院耍花招,否则法院将严惩不待。

  情况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拒执罪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偿还债务的,根据《刑九》规定,《刑法》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告:刑法将这种赖账行为的处罚再提高了一个档次,最高,可判七!年!所以,想赖账请先想清楚你还有多少个七年。

  情况三:暴力赖账涉嫌敲诈勒索罪

  例:韩某欠钱不想还,暴力逼迫债主将债务一笔勾销,并写下6万余元的借条。经江苏省高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

  警告: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况四:以非法方式获取欠条/借条涉嫌4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称,债务人以消 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 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钱给你是人情,还钱给债主是义务,请各位欠债人都谨守心中道德底线,千万不要踩踏法律红线。


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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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老赖 出路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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