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银行类网贷业务凸显合规风险

刘双霞 |2018-05-02 14:5016393

作为探索金融科技、进行轻资本运作的尝试,直销银行已经成为国内不少银行线上布局的重要版图。四年前,在直销银行刚刚兴起的时候,一批银行也纷纷在业务创新上发展出类似“P2P网贷”的撮合融资业务,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不断完善,并呈现进一步趋严的背景下,直销银行网贷业务是否能游离于网贷监管之外等问题重新引起市场关注。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刘双霞


  作为探索金融科技、进行轻资本运作的尝试,直销银行已经成为国内不少银行线上布局的重要版图。四年前,在直销银行刚刚兴起的时候,一批银行也纷纷在业务创新上发展出类似“P2P网贷”的撮合融资业务,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不断完善,并呈现进一步趋严的背景下,直销银行网贷业务是否能游离于网贷监管之外等问题重新引起市场关注。


  多银行尝试网贷业务


  在包商银行等先行探路者已退出投融资撮合业务后,仍有银行的直销银行App上提供撮合服务的业务产品。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主要以一些中小银行为主。据廊坊银行直销银行网站“新手专享”标显示,项目由廊坊银行推介,甲方为廊坊银行直销银行注册用户,持有闲置资金,并有意对外出借资金。乙方具有一定金额的资金使用需求,并已在廊坊银行直销银行完成用户注册。廊坊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此外,一家中小银行直销银行PC端显示有创新性的互联网投资产品系列,100元起售,期限灵活,更可支持灵活转让,是一款具有互联网特色的财富增值产品,客户可根据投资需求灵活选择。另一家东南沿海城商行直销银行App端产品显示,借款方为公务员单位人员,产品由保险公司承保。项目借款一般在5万-20万元,个人起投金额在1000元。银行作为项目见证机构,已对融资方在投融资平台上的披露信息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不对融资方将来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任何跟踪或评估;项目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监管及本金、利息清算。


  也有银行通过旗下关联公司参与网贷业务。浦发银行直销银行PC端“靠浦e投”产品显示,融资项目非银行存款和银行发售的理财计划,并且不保证投资金额本金和收益,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蒙受损失。投融资平台和浦发银行不对融资人归还融资本息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由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交易撮合服务。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工商信息显示,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存在间接股权关系。


  采取两种模式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介绍,目前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以直销银行模式直接参与,一种是通过旗下投资公司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设立网贷平台,后者比如民生易贷、开鑫贷等。


  我国直销银行兴起于2014年前后,目前已有逾百家银行设有直销银行,不过,在发展四年之后,直销银行也面临着业务突围的局面。《中国直销银行白皮书》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11月,我国直销银行数量已达114家。其中,城商行是直销银行的主力军,目前共有69家城商行直销银行上线运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直销银行除百信银行外均无独立法人资质。大多数直销银行是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二级部门存在,未实现独立运营。


  在分析人士看来,直销银行网贷业务的尝试有利于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不过,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收紧的背景下,直销银行网贷业务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在于百程看来,对于银行来说,此类撮合业务属于借贷中间业务,不计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银行放贷额度,是一种业务上的创新。


  麻袋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也认为,在业务模式上,银行开展网贷业务有自营和合作两种方式。从合作模式来看,直销银行和外部网贷平台还是银行控制的公司合作,主要是业务深入程度和控制力的差别,无论细节上多么五花八门,都可能涉及“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核心业务外包等多条红线,最终导致相关网贷平台无法备案。


  存监管套利风险


  不过,在监管层面,于百程指出,银行通过直销银行开展P2P网贷信息中介业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监管,网贷平台的监管办法中,也并未对银行主体开展此类业务做出明确规定。按照最新的资管新规及相关监管思路,统一监管、避免制度套利、防范风险是基本原则。


  路南也表示,银行开展网贷业务还没有专门的监管细则,但以穿透来看,具体的业务受到网贷监管暂行办法及资管新规监管。他也解释道,银行是持牌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营P2P业务是金融牌照许可范围内的,不应划归监管更宽松、备案制的网贷监管。此时银行本质上从事的是表内的借贷业务,一些银行试图通过P2P使借贷业务出表、不占用资本金是典型的监管套利行为。银行自营P2P,应当视为理财产品去备案,以P2P不是理财产品理由逃避监管也是违规行为。从理财端看,无论银行以哪种方式从事P2P,都有兑付风险。


  于百程也认为,银行开展P2P业务,也需按照网贷平台的监管办法监管,独立公司操作,做到风险隔离和避免监管套利。同时,监管方也应对此持鼓励态度,让更多有实力机构服务小微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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