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出会计准则 看清政府负债家底
为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的相关会计处理,提高政府负债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范围、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
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包兴安
为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的相关会计处理,提高政府负债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范围、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增长,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取得的债务资金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财政部开展了大量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债务限额管理机制、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在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介绍,制定关于政府负债的单独具体准则,对政府负债进行统一规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制定负债准则是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现实需要。制定负债准则,从会计角度全面提供可靠的政府负债信息,有助于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的负债情况、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评价政府偿债能力,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二是制定负债准则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的内在要求。制定负债准则,对政府负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政府负债的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类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需要。
负责人表示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政府债务”特指一级政府的举借债务,包括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政府债券,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其口径与预算法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