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家银行上调发行利率,15家幅度超过50%

任涛 |2018-04-26 11:5221375

事实上,国内一些银行在1986年就已经发行了大额存单,利率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左右,但由于当时技术不发达,主要以纸质形式,也没有二级流通市场,因此市场上伪造存单的现象比较多,央行于1997年4月暂停了大额存单的发行,并于2015年才得以重启。

来源:博瞻智库  作者: 任涛 



【正文】


一、基础知识准备


(一)基本定义和出台背景


事实上,国内一些银行在1986年就已经发行了大额存单,利率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左右,但由于当时技术不发达,主要以纸质形式,也没有二级流通市场,因此市场上伪造存单的现象比较多,央行于1997年4月暂停了大额存单的发行,并于2015年才得以重启。


1、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属于一般性存款。


2、实际上,不少国家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均曾以大额存单作为改革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虽然存款利率上限扩大了基准利率的1.5倍,但是和市场利率相比,二者之间仍存在不小的缺口。


3、并且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能力仍需要得到逐步提升,避免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在这个背景下,通过发行比较规范的大额存单及其同业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成本负债资金,有助于形成比较稳定的负债拓展理念。


(二)发行机构和投资人


1、大额存单的发行机构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初期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内试点,现已逐步扩大(核心成员12家、基础成员988家、观察成员712家)。发行大额存单的条件一是自律机制成员;二是制订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和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2、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队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此外由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也算作一般存款,且需要缴纳准备金,因此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3、个人投资人认购的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不低于1000万元,但这个起点是可以调整的,例如现在很多银行的起点下调至20万元。


4、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发行,和理财产品的发行有点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三)价格确定与流通办法


1、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采用Shibor为浮动基准计息。


2、大额存单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这和国际上保持一致,是为全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作准备。


3、大额存单可提前支取和赎回,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让,也可以用于办理质押。


(四)监督和规范


1、发行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前后,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存续期间的重大事件也应予以披露(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货币网)。


2、上海清算所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并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同时制订《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3、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制订《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二、38家银行上调大额存单发行利率,15家上调幅度超过50%


(一)口径的说明


1、我们整理了38家银行大额存单的最新发行利率情况,具体包括国有大行6家、股份行11家、城商行17家和农商行4家。


2、由于很多期限各期限及起点金额的差异,同一家银行不同期限的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上调幅度并不一致,同时也只有3年期的大额存单发行利率最为完备,因此我们计算上调幅度主要以3年期和基准利率进行对比.。即

上调幅度=3年期大额存单发行利率/3年期基准利率-1


3、虽然《暂行办法》(附件1)规模起点金额为30万元,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同银行仍会进行适时调整,一些银行的起点金额包括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每个起点又进一步分为分段付息和一次性付息,再考虑期限的问题,因此各期限的发行利率差异比较大,当然从期限模式、付息方式、起点金额、是否提前支取、是否可转让等方面差异化定价,也是对存款的一种创新。


(二)整体情况:定价分歧最小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9个月,其余波动幅度在40-65个BP


38家银行大额存单发行利率的上调幅度区间为40-55%。


1、38家银行关于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定价分歧点最小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9个月,最大值和最小值仅分别相差14个BP和20个BP。其它期限分歧会大一些。


2、例如,3个月和6个月分别相差51个BP和54个BP,1年期和18个月期分别相差56个BP和63个BP,2年期和3年期分别相差48个BP和41个BP。



(三)不同类型银行上调幅度对比

1、国有大行上调幅度最小,均为40%


相较其它类型的银行,国有大行对大额存单发行利率虽然反应最快,但上调幅度均为40%,幅度最小,其它银行中也只有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的上调幅度为40%。


目前国有大行的3年期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均为3.85%,但其它期限上调幅度不一,交通银行最高。


2、农商行上调幅度最大,均超过50%


在选取的4家农商行中,上调幅度均超过50%,其3家上调幅度超过55%,目前无锡银行、鹤壁农商行和新郑农商行的3年期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为4.263%,江南农商行上调幅度略低一些,为52%。


3、股份行和城商行上调幅度分化,部分银行调整幅度较大


与国有大行和农商行相比,股份行和城商行在大额存单发行利率方面分化较大,目前上调幅度超过50%的股份行有3家,分别为中信银行(50%)、民生银行(52%)和渤海银行(52%)。


上调幅度超过50%的城商行有8家,分别为江苏银行(52%)、南京银行(52%)、宁波银行(55%)、成都银行(52%)、中原银行(52%)、西安银行(52%)、齐鲁银行(55%)和潍坊银行(55%)。




三、商业银行几种负债来源对比


大额存单属于一般存款,同样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且被纳入存款保险保障机制。实际上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不包括传统同业负债和活期存款)主要有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理财资金、货币基金等几类:



可以看出,其它负债相比,对商业银行的优势是其成本,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虽然上调幅度可以达到50%,但和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理财资金等相比,仍然处于低位,具有价格上的明显优势。


同时,对投资者而言,大额存单的流动性比较好,特别是相较于定期存款和结构性存款而言,且大额存单认购的起点金额通常比较高,远高于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资金,这意味着大额存单对投资者而言是存在一定门槛的,也是商业银行拓展重要客户的一种手段。


四、内容小结


1、虽然近期很多银行上调了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上调幅度在40-55%之间,但相较于结构性存款、理财资金等其它主动负债而言,价格方面仍然没有明显优势,其最大的吸引力在于流动性。


2、应该要指出,大额存单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国外很多国家同样如此,因此推动大额存款发行利率的重要因素和央行新任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上关于“市场利率和基准利率并轨”的讲话有关,也与前段时间所流传的“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有关。


3、目前很多媒体以这个事件来表明现在商业银行存款竞争的激烈,但实际上这个结论是有问题的,大额存款发行利率上调40%以上在2016年就已经开始,只不过现在发行大额存款的机构数目增多,强化了市场的这种错觉,毕竟定价差异不大,结构也没有明显分化。


4、同时,由于大额存款在商业银行负债中的占比非常低,以如此小的规模和结构来评估商业银行在存款上的疯狂行为显然缺乏思考,并且最高上调幅度在50%以上也仍然和结构性存款等存在不小的缺口,特别是1年期的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依然在3%以上,因此难以给出趋势性结论。


5、现阶段,商业银行在大额存单发行利率方面的定价存有一定差异,其主要体现在1年期和18个月期限的差异,波动幅度相差60个BP左右,也可以看出很多银行对这两个期限资金来源的重视。


6、无论如何,大额存单是对存款的一种创新和尝试,也为存款上限完全放开打下基础,其创新主要体现在期限的长短、付息频率的快慢、起点金额的高低、流动性的优劣以及灵活性上的把控等几个方面。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未来在表内资金来源方面将会更加推陈出新,存款利率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趋势向上,或向上的速度快于市场利率,以实现最终的利率并轨。当然,相较于对上调幅度的执着,我们反而更加期待商业银行未来在表内资金的拓展上不仅仅局限于价格,而应考虑诸多方面。


五、附件


(一)附件1:《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20150602)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附件2: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5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 产品规则


第五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 发行人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当年发行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中的额度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四章 市场规则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办法》规定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交易中心应另行制定第三方平台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十六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各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七条 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非存款类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八条 大额存单可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第十九条 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本细则规定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根据发行条款通过发行人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为投资人办理提前支取时,应按照发行时约定的提前支取条款,兑付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可全额提前支取,也可部分提前支取,对于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后的大额存单余额不得低于《办法》规定的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金额。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可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发行人赎回大额存单时应赎回该期大额存单所有剩余金额,不得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保证大额存单相关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系人。

第二十五条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发行人若发生主体变更、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影响其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货币网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于次日内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发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条款与发行情况由第三方平台自动生成传输至中国货币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按照发行结果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等义务。投资人应确保有足额的资金与大额存单用于履行认购、买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

第三十条 发行人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应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发行人的报备应不晚于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发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

第三十一条 自律机制可对发行人与投资人进行常规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访谈、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调查。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互相监督,发现违反自律规则及本细则的行为时,应及时向自律机制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在认购、交易过程中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自律机制投诉,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自律机制在收到举报、投诉相关材料后,按照相关自律规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律机制可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暂停发行权限、取消自律机制成员资格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行人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发生以任何形式操纵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的;

(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在其平台上发行、交易及报备的大额存单进行日常监测。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定义与规则

1.币种:大额存单的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2.重置频率:确定新的参考利率水平的频率,根据浮息基准利率的对应期限确定。

3.到期日:大额存单到期的日期。

4.兑付日:发行人支付大额存单本金和利息的日期。

5.付息频率:计息类型为浮息或固息时,有月、季、半年、年、期满五种,不得超过大额存单的期限。

6.发行开始时间:****年**月**日

7.发行截止时间:****年**月**日

8.基准利率精度:基准利率精度为基准利率具体取值(以%显示)时的精度。发行人可设置基准利率精度,应小于等于4,四舍五入。

9.利率确定日:确定参考利率的日期,应为本计息期起息日当日或之前N个工作日,N为起息日与首次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实际天数(大于0的整数)。

10.计划发行量:发行人计划该期发行的最大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剩余注册发行额度与各待发行大额存单计划发行总量之差。待发行大额存单是指已完成发行设置但尚未发行的大额存单。

11.期限:大额存单的期限有1M、3M、6M、9M、1Y、18M、2Y、3Y、5Y九种标准期限。

12.起息日:开始计算利息的日期。

13.首次付息日:根据起息日和付息频率计算。

14.计息类型:固息与浮息。

15.起点金额: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最低票面金额。

16.最小变动金额: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票面金额的最小变动量。

附件2: (发行人名称) 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行拟发行大额存单,具体发行计划如下。

1、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上市公司需提供最新一期对外公布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

2、发行人评级信息

发行人主体评级机构、主体评级等级。

3、发行计划

本年度发行额度。

(1)计划安排(若有):如发行期数、总计发行量、期限结构、发行品种等。

(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本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

4、信息披露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等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发行人名称(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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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存单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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