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突发: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

2018-04-17 19:583206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要求,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各分支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要求,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提高企业、产业和区域间的协同发展能力,适应引领消费升级,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在现代供应链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助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思路。

试点包括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试点实施期为2年。试点城市的主要任务是出台支持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并探索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治理新模式。试点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和优化产业协同平台,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带动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供应链,推动企业降本增效、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在若干关系国计民生、消费升级和战略新兴的重点产业,推动形成创新引领、协同发展、产融结合、供需匹配、优质高效、绿色低碳、全球布局的产业供应链体系,促进发展实体经济,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筑牢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坚实基础。

(三)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即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创新发展和政府治理实践经验。

通过试点,现代供应链成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重要领域,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二、试点城市重点任务

(一)推动完善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供应链。结合本地特色农业,优先选择粮食、果蔬、茶叶、药材、乳制品、蛋品、肉品、水产品、酒等重要产品,立足区域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供应链资源集聚和共享,打造联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紧密型农产品供应链,构建完善全产业链各环节相互衔接配套的绿色可追溯农业供应链体系。

二是积极发展工业供应链。结合本地主导产业,优先选择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等相关产业,推动企业打造供需对接、资源整合的供应链协同平台,提高产业协同效率,推动降成本、去库存和去产能,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与消费升级密切相关的产业中,优先选择家电、汽车、电子、纺织等,推动企业构建对接个性化需求和柔性化生产的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针对必须抢占制高点的战略新兴产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打造合作紧密、分工明确、集成联动的政产学研一体化的供应链创新网络,推进大型飞机、机器人、发动机、集成电路等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发展。

三是创新发展流通供应链。推动企业与供应商、生产商实现系统对接,构建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的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供应链需求、库存和物流实时共享可视。

推动企业建设运营规范的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提供供应链增值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促进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采购、生产、物流和分销等一体化供应链服务,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推进城市居民生活供应链体系建设,发展集信息推送、消费互动、物流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商业,满足社区居民升级消费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

(二)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发挥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供安全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相对较低、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

推动政府、银行与核心企业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供应链金融监管,打击融资性贸易、恶意重复抵质押、恶意转让质物等违法行为,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推动供应链金融市场规范运行,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三)融入全球供应链打造“走出去”战略升级版。

推动本地优势产业对接并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打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与投资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分销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提高全球范围内供应链协同和配置资源的能力,促进重要资源能源、重要农产品、关键零部件来源的多元化和目标市场的多样化。

(四)发展全过程全环节的绿色供应链体系。

推动深化政府绿色采购,行政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研究制定重点产业企业绿色供应链构建指南,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供应链全环节的环境违法信息。

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大对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的宣传力度,鼓励开展“快递业+回收业”定向合作,引导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消费理念,培育绿色消费市场。

(五)构建优质高效的供应链质量促进体系。

加强供应链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广《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建立供应链服务质量信息清单制度。加强全链条质量监管,开发适应供应链管理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探索建立供应链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并实施有针对性的质量改进。

引导企业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鼓励企业加强供应链品牌建设,创建一批高价值供应链品牌。

(六)探索供应链政府公共服务和治理新模式。

以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为重点,改革相关体制机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宣传推广供应链思维、理念和技术,营造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良好环境。积极打造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研究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建设供应链科技创新中心,支持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软件、先进模式等的研究与推广。加强供应链标准体系、信用体系和人才体系等支撑建设。

三、试点企业重点任务

试点企业应围绕试点目标,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和整合,着力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促进产业降本增效、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和创新转型。

(一)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

普及供应链思维,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化升级,加强标准化建设,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提高与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形成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积极“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构建全球供应链,提升全球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创新。

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建设供应链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开展供应链技术创新和软硬件研发,推广应用供应链新技术、新模式,促进整个产业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和国际化。

(三)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

以平台为重要载体完善供应链体系,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实现系统和数据对接,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的资源集聚、供需对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供应链生态。

(四)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有条件的企业可加强与商业银行、平台企业等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优化供应链资金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五)积极倡导供应链全程绿色化。

以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促进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供应链。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积极组织申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组织本地各城市和企业申报,并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方案》(附件1)、《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2)以及《申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单位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一式八份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 5月31日。

申报城市应拥有较好的产业基础,重点产业集群在全国具有较强的影响和带动能力,拥有比较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具有较好的供应链发展软硬基础设施,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规模较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可独立申报。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供应链管理能力,较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较强的供应链人才力量,建有业内较大影响的供应链平台,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中央企业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申报,也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编制试点方案。

申报试点的城市应编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方案》。实施方案要依托本市优势和特色产业,聚焦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科学谋划供应链推动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申报试点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要围绕试点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的目标和举措。

(三)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

(四)试点实施并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应每季度上报试点情况。试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统一报商务部。试点企业是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商务部。

(五)绩效评估和经验总结。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对于中期评估表现优秀的城市和企业,研究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根据终期评估结果,对试点效果显著、绩效评估为优的城市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称号,对行业引领能力强、绩效评估为优的企业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同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要加强试点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总结推广等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鼓励试点城市整合国家、省级预算内投资等各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供应链创新和应用项目。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投资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创新发展项目予以倾斜。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工业、农业供应链以及供应链全程绿色化和供应链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研究出台相关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试点的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研究相关支持政策,对内外资企业和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提高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各级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探索建立供应链绩效指数评价体系,为各地建立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为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进行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等。

(三)做好宣传和总结推广工作。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及时梳理总结试点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试点中形成的先进模式和经验要及时推广,扩大试点效果。

六、联系方式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联系人:刘书军 

电话:010-85093706

电子邮箱:liushujun@mofcom.gov.cn

传真:010-85093680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王馨艺

电话:010-68205281        

电子邮箱:wangxinyi@miit.gov.cn

传真:010-66013568

生态环境部

联系人:靳  晗

电话:010-66556951

电子邮箱:jin.han@mep.gov.cn

传真:010-66556157

农业农村部

联系人:沈国际

电话:010-59193102

电子邮箱:scsltc@163.com

传真:010-59193147

人民银行

联系人:郑小驹

电话:010-66199598

电子邮箱:zxiaoju@pbc.gov.cn

传真:010-6601664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系人:段丽娟 井  琛 

电话:010-82260478010-82260480

电子邮箱:fwyzlc@aqsiq.gov.cn

传真:010-8226030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蔡  幸

电话:010-66278324

电子邮箱:caixing@cbrc.gov.cn

传真:010-66299116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联系人:金  蕾

电话:010-58566588-108

电子邮箱:jinl@chinascm.org.cn

传真:010-58566579


附件1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2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

附件3 申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单位汇总表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已发展到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的智慧供应链新阶段。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供应链具有创新、协同、共赢、开放、绿色等特征,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有利于加速产业融合、深化社会分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有利于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机制,有利于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回收等各环节的绿色产业体系。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供应链通过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促进产业跨界和协同发展,有利于加强从生产到消费等各环节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经营和交易成本,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和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三)引领全球化提升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推进供应链全球布局,加强与伙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共赢,有利于我国企业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地,打造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全球贸易新规则,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保障我国资源能源安全和产业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应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为路径,以信息化、标准化、信用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为支撑,创新发展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创新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合作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业供应链体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农业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

2.提高农业生产科学化水平。推动建设农业供应链信息平台,集成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数据,共享政策、市场、科技、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化和精准化水平。加强产销衔接,优化种养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拓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3.提高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及标准化建设,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建立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针对肉类、蔬菜、水产品、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高消费安全水平。(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

1.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推动制造企业应用精益供应链等管理技术,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链体系。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物流,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缩短生产周期和新品上市时间,降低生产经营和交易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

2.发展服务型制造。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相关企业向供应链上游拓展协同研发、众包设计、解决方案等专业服务,向供应链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提升制造产业价值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3.促进制造供应链可视化和智能化。推动感知技术在制造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可视化。推进机械、航空、船舶、汽车、轻工、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供应链体系的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敏捷制造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

(三)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1.推动流通创新转型。应用供应链理念和技术,大力发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智慧物流,提升流通供应链智能化水平。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2.推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准确及时传导需求信息,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端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需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库存。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一批示范工程,提高供给质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3.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大力培育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提供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商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四)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1.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2.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五)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

1.大力倡导绿色制造。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电器电子、通信、大型成套装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植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行绿色流通。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培育绿色消费市场。鼓励流通环节推广节能技术,加快节能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于一体的绿色流通企业。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应用,贯彻执行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的绿色标准,开发应用绿色包装材料,建立绿色物流体系。(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3.建立逆向物流体系。鼓励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建设线上废弃物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电器电子、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努力构建全球供应链。

1.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加强交通枢纽、物流通道、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深化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建立本地化的供应链体系。(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2.提高全球供应链安全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全球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国家供应链安全计划,建立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全球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参与全球供应链规则制定。依托全球供应链体系,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包容共享发展,形成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在人员流动、资格互认、标准互通、认可认证、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磋商与合作,推动建立有利于完善供应链利益联结机制的全球经贸新规则。(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政策环境。

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统筹结合现有资金、基金渠道,为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研究依托国务院相关部门成立供应链专家委员会,建设供应链研究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供应链科创研发中心。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科技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研究供应链服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分类,理顺行业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

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制定供应链发展的支持政策,完善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质检、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创新供应链监管机制,整合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市场准入、海关、质检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供应链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制定供应链产品信息、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数据交易等关键共性标准,加强行业间数据信息标准的兼容,促进供应链数据高效传输和交互。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提高供应链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能力。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标准制定,推进供应链标准国际化进程。(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

(五)加快培养多层次供应链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鼓励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供应链人才培训。创新供应链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化的人才流动与管理,吸引和聚集世界优秀供应链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

推动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研究、数据统计、标准制修订和国际交流,提供供应链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供应链专业资质相互认证,促进我国供应链发展与国际接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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