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自己\"胸有成竹\"没有用哇
离休干部、前冶金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对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发出了两封质询信,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公开一家企业的质量调查报告。如果说前一信还是&l
离休干部、前冶金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对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发出了两封质询信,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公开一家企业的质量调查报告。如果说前一信还是“动之 以情晓之以理”,后一封信则已经义愤填膺怒不可遏了:“我虽已年近耄耋,但为了公理、正义的伸张,为了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尽管有三 起暴力事件前车之鉴,我愿以老迈之躯,誓与这种腐败行为斗争到底。”
局外人单从质询信行文看事情的起因,就是围绕着一家生产轧机厂家的产品 质量问题展开。这家轧机的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其实是“胸有成竹”--自己组织了调查组前去调查,并且掌握了长达29页的专家报告,还能不“ 胸有成竹”?但是,光国家质检总局自己“胸有成竹”显然是不够的,即便全国企业的质量问题你质检总局都是“胸有成竹”,但你不告知公众,你的“胸有成竹” 又有何用?你这“质检总局”又是为何在“质检”?
老司长的两封信就是要求信息公开。但是质检总局回答,公开是有条件的。那可以,质检总局可 以提条件。质检总局提的条件是“司法部门提出申请”,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了,结果如何?从老司长信中得知,“贵局 工作人员却以种种借口,不予提供”。奇了怪了,难道如东县法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部门?
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地带有“中国特色”。质检总局就是不肯对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表态,套用本山小品中的一句话,“是他的活,他不干。”
当 然,质检总局拒绝干本属“他的活”,还是挺振振有词的:该报告属于“内部研究性质”、“涉及商业秘密”。但是从老司长的信中看来,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调查某 个产品质量,初衷好像并不是为了作“内部研究”之用,而是有着十分明确的目的--质检总局应人大代表和产品用户对某个企业产品质量的质疑,特对该企业的产 品质量进行调查。有着这样明确的目的,质检总局不公布专家报告就实在说不过去了--你“内部研究”研究什么呢?产品质量有没有问题,这是专家调查报告中应 该有的结论,研究也好,不研究也好,这个结论总归存在--如果连这个结论也没有,那就要怀疑质检总局组织的是不是“专家调查组”了!
不过, 质检总局毕竟是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专家调查组”毕竟是名实相符的,因此29页的调查报告就不可能没有结论性意见。只是质检总局不愿意公 布,就又找了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借口。也许质检总局自认为深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问题是老司长要求质检部门公开的信息 不属于什么“第三方”呀!公布调查对象的信息,这与“第三方”无关呀,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中提及的内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 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都属于公开信息之列。
再也想不到的是,“一位司局级领导竟公然否认有此报告”,那么,他有没有否认质检总局曾经组织过专家调查组呢?如果能连“专家调查组”的存在都否定掉,否认有此报告还说得通,否则,这是质检部门的失职、失察呀--质检部门不该让专家们背个“酒囊饭袋”的黑锅吧!
看了原冶金部老司长给质检总局局长的信,真是太郁闷,什么事情只要挂上“内部研究”,就成了闷罐子 ,不过现在已经是网络时代,暗箱操作没有那么容易了吧,你越说“内部研究”,人们就越先要研究你的“内部”,研究你的“内部”里隐藏什么花样。
事物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