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毛怀营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2018-03-27 13:074543
关于对毛怀营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2018〕1号
毛怀营:
根据山东证监局移交的函件及我会的调查审理结果,你在证券业从业期间,存在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他人推荐股票,明示或暗示买卖价位、时点和数量的行为。
我会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和《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你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2年不受理执业证书申请。上述自律惩戒措施记入证监会及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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