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铭楼三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生物”)持股30%以上的股东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9月15日,祥云科技买入花园生物股票39.79万股,占总股本的0.22%。2016年3月4日,祥云科技卖出花园生物股票51万股,占总股本的0.28%,成交金额为1790.79万元。祥云科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履行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后的限售义务,并且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祥云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6条、第4.4.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