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70家平台入围首批网贷备案验收 检查项目曝光

2018-03-26 14:192460

3月22日,中国采购网披露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关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中透露,将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网贷现场验收工作,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同、资金等合规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3月22日,中国采购网披露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关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中透露,将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网贷现场验收工作,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同、资金等合规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此次拟聘请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网贷验收工作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前调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意见;

第四阶段:善后处置。

此外,该公告还透露了北京市网贷验收工作重点检查的项目,包括:

1、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

3、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4、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5、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6、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7、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根据公告信息,北京市金融局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约17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拟聘请10家会计事务所参与约16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

附全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经费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数量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为夯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前期的工作成果,确保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序、保质保量地开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现场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同、资金等合规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二、需求内容

第1包 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现场检查验收

服务要求:

(一)针对此专项服务,律师事务所能够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并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1.P2P网贷机构验收专项法律服务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前调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报告;

第四阶段:善后处置。

2.P2P网贷机构验收工作所需提供具体法律服务内容

(1)对P2P网贷机构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对P2P网贷机构的背景、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3)现场检查机构的业务模式、产品模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询问机构董监高相关情况;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5)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保护、信息披露情况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6)对P2P网贷机构的总体合规情况提出建议;

(7)对P2P网贷机构风险化解方案、原则、预案提供法律服务,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8)提示验收、风险化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及风险化解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

(9)其它涉及P2P网贷机构验收时需要的专项法律服务。

(二)针对此专项服务,律师事务所能够为聘用单位提供专职法律服务。

1、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不少于5人全程参与验收工作,验收一家P2P网贷机构时,合伙人不少于1人,专业律师不少于1人,律师助理不少于1人。

2、参与验收人员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风险排查、金融监管等方面富有法律服务经验并具备该领域突出业绩。

3、服务期限自签订协议时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服务律师须7×24小时电话及邮件响应法律服务需求。

4、团队内部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第2包 专业会计咨询服务现场检查验收

服务要求:

(一)针对此专项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并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合规情况出具专业审计意见。

1.P2P网贷机构验收专项审计服务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前调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报告;

第四阶段:善后处置。

2.P2P网贷机构验收工作所需提供具体审计服务内容:

(1)对P2P网贷机构的背景、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2)现场检查机构的业务模式、产品模式、风险控制等情况, 询问机构董监高相关情况;

(3)现场进行抽样,进行符合性测试及穿行测试;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5)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保护情况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6)对P2P网贷机构的总体合规情况提出建议;

(7)其它涉及P2P网贷机构验收时需要的专项审计服务。

(二)针对此专项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为聘用单位提供专职审计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安排不少于10人全程参与验收工作,验收一家P2P网贷机构时,主任会计师1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人,部门经理不少于1人,助理不少于3人。

2、参与验收人员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风险排查、金融监管等方面富有审计服务经验并具备该领域突出业绩。

3、服务期限自签订协议时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服务律师须7×24小时电话及邮件响应审计服务需求。

4、团队内部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三、项目对第三方机构专业机构数量要求及付款方式

数量要求: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约17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律师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14100元。拟聘请10家会计事务所参与约16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会计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会计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34778元。

付款方式:拟以合同签订后支付项目费用百分之三十,工作完成后支付项目费用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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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 验收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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