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开出18年ABS首张罚单,富诚海富通4只ABS产品违规被罚

2018-03-24 21:43 32229

导读:2018年3月19日,中基协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为富诚海富通旗下4只ABS品在专项计划的设立、尽职调查

导读:2018年3月19日,中基协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为富诚海富通旗下4只ABS品在专项计划的设立、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这也是中基协18年在ABS领域开出的首张罚单。而就在日前,监管层启动了2018年第一轮投行业务“自纠自查”工作,主要针对公司债和ABS业务。以下为纪律处分决定书详情:

中基协处分(2018)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诚海富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当事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审理。鉴于本次纪律处分案的事实已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协会据此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前期专项检查情况和有关要求,协会对富诚海富通管理的“徐工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徐工租赁二期”)、“天风证券一期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一期”)、“海通恒信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海通恒信二期”)和平安普惠宅E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平安普惠项目”)的违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审理。经查明,上述4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专项计划的设立

       徐工租赁二期设立时,富诚海富通作为管理人未按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仅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揭示了有关风险。此外,徐工租赁二期部分基础资产项下的租赁物件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经查询,这部分基础资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注销登记手续于2017年2月9日才办理完毕,导致2017年1月23日徐工租赁二期设立时这部分基础资产为权利受限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尽职调查

       海通恒信二期项目中富诚海富通获取的底层资产债务人信息、签署的抵押贷款合同等资料均是由原始权益人提供,对有关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依赖于律师事务所;平安普惠项目中,有关尽职调查报告仅提供了律师对抽样贷款的审查意见,未能提供公司的审查意见,对该项目的贷款保证人的业务发展数据、代偿追偿数据只截取自2012至2014年,数据更新不及时;天风一期项目中,有关工作底稿缺少基础资产的前五大融入方的诚信报告,未能全面反映相关债务人的信用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

      天风证券一期的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部分标的证券的初始交易金额或股份性质、相关债务人的未偿本金金额信息披露有误,项目信用评级报告对基础资产中标的证券类型的披露与专项计划说明书以及尽职调查底稿所显示的内容不一致;徐工租赁二期项目中,专项计划说明书与信用评级报告对加速清偿事件的约定不一致,2017年5月披露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报告对于逾期的一笔基础资产前后表述存在矛盾;海通恒信二期项目中,2017年6月披露的管理人报告对专项计划和资产服务机构的名称表述有误,专项计划说明书与资产买卖协议对有关回收款的资金划付约定表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参会人员与相关制度规定的人员名单不符,也未见委员授权他人参会并表决的授权书。评审会会议纪要无委员签名、未记录每位委员评审意见和投票意见、未明确列明是否同意立项。此外,徐工租赁二期、海通恒信二期等专项计划的多份法律协议未签署日期,并欠缺项目有关参与方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的纸质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且没有及时归档,没有编制工作底稿目录。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并移送协会,协会也调取了相关材料,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协会决定暂停受理富诚海富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鉴于富诚海富通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从2018年1月24日起自行暂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并且对相关纪律处分没有异议,暂停备案期限从上述日期起计算。暂停期满,富诚海富通应当向协会及所属辖区证监局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3月19日

来源公众号读懂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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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海富 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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