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2007-09-05 09:37 519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银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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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海关总署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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