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2007-09-05 09:37489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银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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