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拿大著名PDL企业兴衰史看现金贷创新风险

塞外风 | 2018-03-05 16:42 7090

2018年2月15日起,加拿大的萨斯喀彻温省开始实施最新的薪资贷监管条例:每100加元贷款的收费上限从23加元降至17加元。

从加拿大著名PDL企业兴衰史看现金贷创新风险1

 

2018年2月15日起,加拿大的萨斯喀彻温省开始实施最新的薪资贷监管条例:每100加元贷款的收费上限从23加元降至17加元。

 

至此,加拿大经济比重最大的几个省份接近完成最新一轮对薪资贷的监管调整。此轮调控始于2016年8月的艾尔伯塔省,随后有英属哥伦比亚省在2017年1月跟进,然后是安大略省在2017年1月和2018年1月的两轮调整、并宣布在2018年7月将进一步实施新的条例,最后是萨斯喀彻温省收尾,前后历时约18个月。

 

本文试图给这轮调控的前因后果作以简单介绍,大家可以一窥加拿大薪资贷监管条例变迁的过程,或许也可为近期国内关注的现金贷业务起一点他山之石之效。

 

薪资贷的定义

 

本文中的薪资贷,专指Payday Loan,即解决借款人在薪水或工资到帐前的资金需求的小额短期贷款。“小额”指贷款额在1,500加元或以下。“短期”指借款期限在62天或以下,此期限在实践中一般为2周以内,因为薪水和工资的发放一般是每两周一次。

 

薪水(Salary)一般指每年有固定的收入,通常适用于专业性质工作或管理工作,每两周或每月按固定数额发放。

 

工资(Wage)一般指每小时的报酬为固定数额,每两周或每周的总工资数由具体工作小时数来决定,通常适用于体力性质工作或不需要技术教育的工作。

薪资贷和现金贷

 

笔者没有用“现金贷”来特指Payday Loan,是因为现金贷的含义更加广泛。

 

现金贷应该还包括所有大小额度、长短期限、无指定用途的分期贷款(All-purpose Installment Loan)。

 

例如,借款人可以申请一笔2万加元、24个月分期偿还的无指定用途贷款。一旦批准,资金会汇入指定存款账户供借款人使用,实质等于发放等同贷款额度的现金。这种名符其实的现金贷,放贷机构、放款对象、监管等都与Payday Loan有显著区别,所以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

 

笔者选用“薪资贷”,是为了突出这种贷款的实质,即根据借款人的薪水或工资水平来发放贷款。这也在加拿大和美国的监管条例里有所体现。

 

运作方式

 

申请薪资贷时,申请人需要出具近期的工资单以证明收入能力,然后写一张还款支票给放贷机构,支票数额应该包括本金和明确规定的费用(实质为利息)。也有的放贷机构要求借款人授权给他们可以直接在借款人的存款账户里扣款。放贷机构一般不会去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这种贷款不需要抵押物,是一种无抵押贷款。

 

加拿大薪资贷的监管 (1994-2006)

 

薪资贷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加拿大出现,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

 

在最开始的十余年里,加拿大一直没有具体针对薪资贷的监管条例。唯一在联邦政府层面相关的法律就是,年化贷款利息上限为60%,超过60%利息的放贷就构成犯罪行为。

 

在没有强力监管的环境里,薪资贷开始肆意增长,2004年时据估计全国有大约1200家放贷的店面。高利息、高收费、以新账还旧账、恶意催收,各种问题随着行业的增长逐渐显现。当时普遍的利息为年化利率59%,仅比联邦规定的上限低1%,意图为最大化利息收入。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如经纪费、保险费、滚账费、逾期费。因此,当时不乏利息和费用迅速超过本金的例子。从2004年开始,消费者陆续在各地发起针对不同放贷机构的集体诉讼,控告其实质收费远远超于年化利率上限60%。

 

在此背景下,消费者权益机构和媒体强烈呼吁政府机构出台具体的条例对薪资贷加强监管。就连薪资贷的从业机构也加入了呼吁监管的阵营,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只有在适度监管的环境里,以合理收费的产品来为消费者服务,这一行业才能走的更长远。

 

在2006年10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出台法令Bill C-26,把薪资贷的监管权交给各个省和地区;此法令在2007年正式通过。联邦政府明确规定,只要一个省或地区有一套针对性的监管条例,薪资贷就不受联邦政府60%年化利率的限制,意在针对部分消费者需求为薪资贷留有一定空间。

 

加拿大薪资贷的监管 (2007-2015)

 

在联邦政府下放监管权之后的几年内,大多数省份和地区先后颁布了针对薪资贷的具体监管条例。这些条例在出台过程中均吸纳了部分薪资贷行业从业者的建议,所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为放贷机构留下了继续经营和盈利的空间。

 

各省监管条例中的主要条款总结如下:

 

费用上限(Fee Cap)

 

以每100加元放贷额来记,所允许收取的费用上限一般在17加元至25加元的范围内。

 

禁止滚帐(Rollover)

 

大多数省份禁止同一放贷机构在同一消费者未付清已有贷款时,又发放新的贷款。也就是禁止发新债来还旧债。

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

 

消费者一般有一至两天的冷静期,即在签署贷款合同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可以无条件取消合同。

 

催收

 

多数省份对催收的频率、方式和策略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禁止恐吓、威胁等恶意催收,也禁止向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催收。

净收入法

 

值得指出的是,有三个省份在监管条例里明确规定薪资贷放款数额要根据消费者的净收入来决定。

 

英属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贷款额不能超过消费者贷款期间净收入的50%萨斯喀彻温省(Saskachewan):贷款额不能超过消费者贷款期间净收入的50%曼尼托巴省(Manitoba):贷款额不能超过消费者两周内净收入的30%。此计算应根据最近一个自然月份的收入。

 

净收入一般指毛收入去掉个人所得税、养老基金、劳动保险后的收入。

 

以笔者观点,这个监管条例是真正抓住了薪资贷的实质,即此种贷款在实践中是基于借款人薪水工资水平的短期借贷。虽然广义收入除了薪水和工资外,还包括养老金、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其它收入。但由于这个服务客户群通常没有多少资产,所以主要收入来源还是薪水和工资。

 

在成熟的消费信贷市场,一般主流信贷产品会依靠经过多年检验的信用分数(包括风险分数、破产分数、欺诈分数等)和复杂的策略来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薪资贷的服务客户群有相当部分并没有坚实的信用记录(有的信用记录甚至很差),所以行业普遍依靠借款人的近期收入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即还款能力应建立在收入的基础上;如果借款人没有基本的收入能力,他/她的还款能力自然不会强。

 

2017年10月美国监管机构消费者财务保护局(CFPB)所颁布的针对小额短期贷款的新条例,也明确要求放贷机构需要根据消费者收入来估计其还款能力,然后决定相应的放贷额度。这表明两国的不同监管机构思路有相似之处。

 

在加拿大十三个省份和地区里,还有两个省没有采用类似于其它地区的监管条例。

 

魁北克省(Quebec):魁北克为加拿大的法语区,其金融监管一直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该省内所有贷款的年利率不能超过35%。按照标准的两星期的薪资贷期限,每100加元的收费不能超过1.34加元。这远远超过薪资贷的成本,实质上就是从利率的规定上消除了薪资贷款的生存空间。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该省位于加拿大东岸大西洋畔,没有针对省内贷款的明确规定。因此它默认使用联邦政府60%的年化利率上限。按照标准的两星期的薪资贷期限,每100加元的收费不能超过2.30加元。

 

加拿大薪资贷的收入项

 

薪资贷的最主要收入项是贷款时所收取的费用。实践中很多放贷机构按照收入最大化的上限或者接近上限来收取费用。

 

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例如消费者事先写好的还款支票如果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而被退回(俗称“跳票”),或者消费者事先授权的自动扣款交易因为同样原因被银行拒绝,放贷机构会收取支票跳票费或资金不足费(Non-Sufficient-Fund or NSF Fee)。也有的机构以违约费用(Default Fee)名义征收。这些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大小因地区而异,一般在20加元至50加元之间。

 

在还款期限之后仍未还清的款项,一般会被征收30%-60%的固定年利率。相应的利息收入也是放贷机构总体收入的一部分。

 

加拿大薪资贷的成本

 

根据安永(Ernest & Young)和德勤(Deloitte)先后所做的调查研究,根据所在地区和公司规模大小,加拿大每100加元薪资贷放款的成本一般在17加元至23加元之间。其中近三分之二是运营成本,包括员工工资福利、店面租金、广告费、税收等等。5元左右为坏账。其余为融资成本。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截至到2015年大多数省级监管机构允许薪资贷放贷机构的收费在17至25加元之间。其目的是留给放贷机构一定的盈利空间,但又试图避免它们从中过度暴利。

 

近年来,网络渠道也为薪资贷放贷机构逐渐使用。但由于借款人需要出具最近的工资证明和提交个人支票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所以线下的实体店面还是主要渠道。总体来说,网络渠道会降低整个行业的运营成本,但由于其份额还不足10%,成本下降的幅度还是有限。

 

薪资贷顾客肖像素描

 

由于薪资贷的实质利率高,所以它所吸引的顾客多是因为短期内既没有流动性现金,也无法借助于其它更低成本的借贷方式,只能求助于这种高息贷款。

 

跟据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加拿大联邦政府下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2016年10月发表的统计报告,只有三分之一的薪资贷客户拥有信用卡, 只有八分之一的薪资贷客户拥有银行发行的个人可循环授信额度(Line of Credit)。

 

加拿大市场上信用卡的利率在20%左右,提现(Cash Advance)的利率为25%。个人可循环授信额度的利率为一般是在银行基准利率(Prime Rate)上根据个人信用等级再加若干个百分点,目前一般在4.5%-10%的范围。所以如果不是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拥有上述产品的消费者都不会求助于薪资贷。

 

加拿大会议咨询局(The Conference Board of Canada,经济政策研究智库)在2016年12月所发表的研究报告将薪资贷的顾客大致分为两类。一部分是无资产、低收入能力;另一部分是有资产,但是短期内缺少流动性现金。

 

年龄

 

根据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2016年的统计,72%的薪资贷顾客年龄在主要工作年龄范围内,即25岁至54岁。这应与贷款需要出示收入证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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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2016

 

家庭收入

 

在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同一统计中,53%的薪资贷顾客家庭年收入在5万5以下。加拿大家庭年收入的中位数为7万($70,336, 2016年人口普查数据) 。低收入家庭有更大的可能性会使用高息贷款,这个容易理解。

 

但是,仍然有一定比例的高收入家庭会使用这种薪资款。如下图所示,20%的家庭年收入在8万加元以上,其中包括7%的在12万加元以上。这是因为这些高收入家庭没有流动性存款,只能短期内依靠高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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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2016

 

使用薪资贷的原因

 

薪资贷的行业协会在2013年,委托Environics Research调查公司针对主要省份(安大略省、英属哥伦比亚省和埃尔伯塔省)的薪资贷客户情况进行了市场调查。

 

使用薪资贷的原因可以分成如下几种:

 

1/3 是用来支付生活必需品和服务,包括食品、住房和衣物;近30%是用来应付意料之外的开支,比如说比预期要高的汽车修理费或医疗账单;12%是用来避免出现支票跳票情况;10%是用来避免晚付账单的情况;7%是为了应付短期的收入减少;4%是为了选择性个人消费,如到餐馆就餐、旅游等非生活必需服务。

 

这个调查结果说明加拿大的薪资贷的使用主要是应对短期内对资金的需求,包括应对意料之外的开支、短期收入的减少、避免出现支票跳票或晚付账单的情况。这些占大约三分之二的情况。

 

有三分之一的使用者用来支付生活必需品和服务,说明他们的财务可能存在经常性困难。

 

至于用高息贷款来进行选择性个人消费,这不是一种财务上理智的行为。好在这种情况比例很小,只有4%。

 

2008经济危机的影响

 

由于相对健全的监管体系,保守稳健的银行经营风格,成熟的个人信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等等原因,加拿大成功的避开了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虽然没有大型金融机构倒闭或出现美国式的房地产崩盘,但在个人失业率确实在2008下半年迅速攀升,由2008年6月的6%上升到2009年6月的8.7%(仍低于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经济衰退时的双位数失业率),之后才逐年缓慢下降。

 

加拿大失业率百分比(15岁以上,经季节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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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界经合组织,fred.stlouisfed.org

 

这次经济衰退后的缓慢经济增长、就业机会的缓慢回升、高企的家庭债务,客观上为薪资贷提供了增长的空间。更多的消费者需要借助于这种高利息贷款来解决短期的现金需求。薪资贷的放款总额逐年快步增长,由2010年的12亿加元增长到2014年的22亿,平均年复合增长率为16%。贷款发放数量由2010年的253万笔增长到2014年的447万笔,平均年复合增长率为15%。相比之下,同一时期消费者信贷(不包括个人房屋贷款)的平均年复合增长率仅为2.8%。

 

根据加拿大财务能力调查(Canadian Financial Capability Survey),使用薪资贷的人数比例从2009年的1.8%增长到2014年的4.2%,增长幅度超过翻倍。

 

重入监管视线

 

随着业务的增长,薪资贷行业固有的问题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这种贷款适合借款人偶尔应急时使用。如果短期内偿清,由于贷款金额小,消费者所付费用也不算太多。但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客户由于各种原因,会经常性使用薪资贷。据统计,超过一半的薪资贷客户会在三年期间借贷两笔或更多;超过四分之一的客户会在借贷六笔或更多。

 

很多客户并不了解这种贷款的实际利率,如果重复使用,利息就会迅速累积。另外一旦出现逾期,还会被收取逾期费用、支票跳票费用、及银行存款账户透支费。这些积累的利息和费用越来越高,甚至会超过本金。

 

其结果就是部分客户累计的债务远远超过其偿还能力,进入恶性循环,最终陷入了深深的债务陷阱。部分客户此时才认识到此产品的实质,因为放贷机构最初没有明确标识实际利率,回过头看,有人自然会有受骗上当的感觉。

 

这些问题经过消费者维权团体的反映、媒体舆论的报导,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对薪资贷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益加强。

石油重省埃尔伯塔

 

坐落在落基山脉东侧的埃尔伯塔省,由于在北部发现大量的油沙储备,成为加拿大能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6年数据,虽然该省人口占加拿大11.7%,GDP总量却达17.3%。

 

该省在2009年9月推出了对薪资贷正式监管的条例,主要条款是每100元放款收费上限为23加元。截至2016年5月,省内有30余家薪资贷的放贷机构在运营,总共有超过220家的店面。据政府人员的估计,该省内大约有24万薪资贷的用户,每年贷款总额达5亿加元。

 

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经过两年半时间从低于40美元回升到100美元附近。但在2014年下半年,因为美元走强、疲软经济对石油总体需求下降、OPEC拒绝减产以打击加拿大油沙和美国页岩油生产商等原因,石油价格重新下跌,在2016年2月一度跌破30美元。这个价格远低于埃尔伯塔省内油砂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于是很多厂家被迫减产停产,削减投资计划。企业员工从一线工人到研发部门,纷纷裁员。

 

WTI 原油价格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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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macrotrends.net

 

经济低迷,政府从石油能源行业的收费(royalties)也大幅减少,民众难免把矛头指向多年执政的进步保守党(Progressive Conservative Party),责怪其2009年通过的收费政策未能未雨绸缪,即没有考虑低能源价格的时期。

 

政治上,埃尔伯塔省是传统的保守党领地。加拿大2006-2015年时任国家总理兼保守党党魁哈珀(Harper)便来自埃尔伯塔。经济危机后,埃省的进步保守党一直没有推出合理的经济振兴方案,一度还想增加个人税收来补充财政,却又让公司保持低税率,结果自然不得民心。

 

2010年,部分保守党议员自己组成“野玫瑰党”,向传统保守党挑战,分流了后者的不少选票。2013-2015年,进步保守党从时任省长到省议员,滥用公款、政治暗箱操作、私生活丑闻等等负面事件一件接一件,彻底失去了选民的信任。在2015年5月的省级选举中,加拿大的左派政党社会民主党(New Democratic Party,简称NDP)以压倒性优势胜出,结束了进步保守党在埃尔伯塔省创纪录的四十四年连续执政的历史。

 

社会民主党的基本政策是追求社会公平,保护民众权益,可以说是加拿大的社会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的胜利表面上是以黑马姿态突围,实际上是移民城市居民多样、民众思想日益进步、经济增长需求强烈的大环境下民意的反映。

 

石油行业的衰退导致大量的从业人员财务困难,一部分人自然成为薪资贷的客户。在舆论的报导中,薪资贷是利用了埃尔伯塔省经济困难期、针对财务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民众、大肆收取高利息高费用的掠夺式放贷方式。这自然不会被一个民选的社会主义性质执政党坐视不管。

 

从2015年8月至同年12月,埃尔伯塔省政府通过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向民众发起关于薪资贷的民意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此贷款的使用者和发放者。根据收回的1400份的调查问卷,主要调查结果为:

 

84%回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现有的贷款成本过高(当时实际为全国并列第二高,仅次于爱德华王子岛省)。80%回答者认为薪资贷应当允许分期付款。76%回答者认为埃尔伯塔省应该限制从薪资贷放款公司借出的金额。

 

2016年5月,埃尔伯塔省通过了新的薪资贷监管条例。这些条例于2016年8月1日起生效:

 

所有薪资贷都要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期限在42天到62天之间。半月薪、双周薪或更频繁的薪资发放至少要分三期付款;月薪或更长周期发放的薪资至少要分两期付款。每100月贷款的收费上限从23加元降至15加元,降幅高达35%。此变动使该省一举成为全国收费上限最低的地区。放贷机构不能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向消费者推销薪资贷。在已有薪资贷未付清时,放贷机构不得向消费者推销或发放任何其它形式的贷款。

 

这里影响最大的条例恐怕是第一条。原来的薪资贷只需要付款一次,一般为下次发工资或薪水时。用新规定中的最短期限42天并假设三次分期付款,与原来最常用的期限两周即14天一次付款相比,在同样$15收费的情况下,简单年化利率几乎下降了一半(从391%到196%)。

 

结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用同样的对比例子,加上收费从$23加元降至$15加元,简单年化利率总体下降达三分之二(从600%到196%)。

 

薪资贷分期付款的规定在英属哥伦比亚省已有所应用。该省在2009年的监管条例里规定,放贷机构在62天内对同一消费者所提供的第三笔或之后的贷款需要安排分期付款。

 

英属哥伦比亚省的条例只是对短期内重复使用的贷款适用,而埃尔伯塔省的规定则是对所有贷款适用,所以是全面、大幅降低薪资贷的利息,从某种意义上是改变了该省薪资贷的基本模式。

 

同时,埃省政府鼓励省内的信用合作社提供能够替代薪资贷的、合理定价的小额短期贷款。至此,埃省是此轮监管紧缩中第一个采取行动的省份。在该省,还曾有一家起源于本地、业务迅速发展到全国的大型薪资贷放贷机构,值得专门撰文介绍一下。

 

现金之店(The Cash Store)的陨落

 

谈到加拿大的薪资贷,有一家放贷公司一定要提及,这就是曾为加拿大最大薪资贷放贷机构的现金之店金融服务公司(The Cash Store Financial Services,简称为“现金之店”)。

 

起源与发展

 

现金之店起源于2000年,由Gord Reykdal在埃尔伯塔省建立。在此之前,Gord Reykdal已经两次创业,却均已失败告终。

 

第一次是在80年代,Gord Reykdal成立了Rentown公司,从租赁电视起家,最后建立起有五十家分店的家具电器租赁公司,年收入达三千万加元。但在1991年经济危机时,一个主要出资方要求公司短期内偿清贷款,公司缺乏现金,无奈只能宣布破产。当时的资产以估价两千万加元出售给TransAmerica Corp.。

 

从哪里跌倒,就要在哪里爬起。Gord Reykdal誓言要把自己建立的公司再买回来。1994年,他携私有资金的帮助,将当年失去的公司以一千零八十万加元的价格又买了回来。新公司经营数年后,在2000年业绩下滑,Gord Reykdal因与公司管理层意见不合,自己选择了离开这家公司。

 

两次在租赁市场的失败后,Gord Reykdal把目光落在了九十年代中后期逐渐兴起的薪资贷。这时监管尚未到位,行业利润不菲。2000年,他成立了Rentcash Inc.,总部设在埃尔伯塔省的省府埃德蒙顿市。公司名字里的Rent,指的还是租赁业务,毕竟是他奋战多年的行业。名字里的另外一个词Cash,指的就是薪资贷业务。新公司的业务顾名思义,就是集中在这两个方向。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Rentcash所从事的薪资贷业务,并不是作为资金方。它的定位是作为顾客与资金方之间的经纪人。

 

一方面,Rentcash以59%的高利息对消费者发放贷款,并收取数种其它费用。当时联邦政府还没有将薪资贷监管权下放给省一级,所以指导薪资贷利率的为联邦政府统一的上限60%。

 

另一方面,资金方提供贷款所需资金,Rentcash向资金方提供15-20%的投资回报。作为经纪人,Rentcash并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任何坏账由资金方承担。

 

以这个定位在经纪人的商业模式,再结合新式零售店面的设计,Rentcash迅速发展起来。

 

当时薪资贷的店面都设有厚厚的防弹玻璃,Gord Reykdal把Rentcash定位在新型另类金融服务公司,采用了开放式设计,即顾客与店员只是隔着一个柜台交谈。

 

每个店面还有前台接待区,免费咖啡供应,完全是向主流大银行的服务标准看齐。开放式的设计,安全性自然会差一些,尤其是对一个以现金交易为主的业务。

 

Rentcash对此的应对之道就是用借记卡来取代现金。因加拿大零售商POS机和银行自动取款机已经普及,所以借记卡的使用也很方便。但此借记卡的应用也为后期商业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有机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Gord Reykdal还在时刻寻找着能迅速扩张的机会。2005年4月,Rentcash收购了拥有99家分店的Instaloan,一举加强了自己在薪资贷市场上的主要地位。在这一年里,通过收购和开新店双管齐下,Rentcash的总店数从2004年的114家迅速增长到361家。公司的股价从最初的1加元左右涨到最高时的接近30加元,一时风头无量,俨然是资本市场上的宠儿。

 

2007年9月,Rentcash已经拥有421家分店,并以最高五年平均收入增长率稳居加拿大盈利一百强的首席。其营业收入从2011年的46万加元快速升至2006年的1亿5千万加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33,700%。该公司是当年盈利百强前五名的唯一一家金融行业的公司,当时排名第二至第五位的均为硬件、软件、工程自动化行业的公司。

 

但此时,公司的隐患与挑战已经有所显现。

 

隐患初现

 

在2005年之前,加拿大尚没有明确的针对薪资贷的监管条例,所以很多贷款允许“滚帐”(Roll over)。这意味着用新帐来还旧账,但消费者要再付一笔费用,就像首次借贷时那样。当时联邦政府已有意让各省级政府制定各自的薪资贷监管条例,而各省级政府已透露出不喜欢消费者在短短两周之内要缴纳的为数不菲的滚帐费用。在当时的环境下,薪资贷行业主动倡导从业者停止收取这笔费用,但仍然允许滚帐。

 

2005年1月,Rentcash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在该公司所发放的薪资贷不再允许滚帐。从后续的发展来看,这实际是一个顺应监管趋势的在行业内的领先动作,在之后的几年内,各个省都先后禁止了滚帐的行为。另外,管理层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是:根据Rentcash的商业模型,取消滚帐后短期内坏账率的上升,将全部由资金方承担,而作为经纪人的Rentcash不承担坏账损失。

 

但是在2005年9月第四季度财务公告时,Rentcash突然宣布拨出7百20万加元作为坏账准备。当季度利润从前一个季度的3百30万直线下降到仅有24万。

 

Rentcash的商业模型怎么会突然出现坏账呢?这是因为滚帐取消后,大量消费者无法付清到期的已有贷款,坏账率的上升远远超过了Rentcash管理层和资金方的预期。

 

坏账率之高,部分资金方也是真正的放款机构已经无法承受。如果现有资金方出现倒闭,也不会有新的资金方入场。Rentcash如果资金来源大幅减少,纵使有强劲消费者需求,也无法抵挡业务的衰败。

 

所以Rentcash的商业模型虽然按理论没有坏账的概念,但实际中它与资金方已经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正是基于现实的考虑,Rentcash拿出自己的盈利,与资金方共担风险。

 

资本市场不喜欢意外,更何况是如此大的意外。短短六天之内,Rentcash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价格暴跌了57%。有人对管理层的预见能力和沟通能力都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在投资人不断调整估值、考虑到Rentcash的信用风险后,股票价格逐渐稳定在6加元左右。

 

这次Rentcash所经历的危机,与美国几年后的次贷危机有相似之处。当房屋贷款被转卖出去的时候,看似风险已从放贷方被完全转移到房贷的服务方。但当房贷大规模逾期、远远高于最初预期风险时,房贷服务方也会回头找最初放贷方承担责任。

 

风险的转移,并不是像理论上那样可以一卖了之,就是普通的衣服、玩具,在消费者发现问题后也可以找商店退货或打折扣。尤其是在同一行业内有紧密交易的上下游公司,危机来临之际没有人能独善其身。

 

另外,自2004年以来,Rentcash在安大略、英属哥伦比亚、埃尔伯塔等省面临数起消费者就实质贷款利率过高而发起的集体诉讼。其中一起集体诉讼已经在2006年5月被安大略省多伦多法官Cullity认定成立,正在等待法庭就最后赔付金额进行裁定。这些集体诉讼如果最终都成立,赔付金额和相应的法律费用对Rentcash将是一项不菲的支出。

 

现金之店

 

在应对法律与监管挑战的同时,Rentcash也一直在评估租赁业务部门的战略选择方案。该公司的家具电器租赁业务一直没有盈利,长期处于小幅亏损状态。虽然Gord Reykdal也认识到多样化经营的重要性,但在当时市场对薪资贷经纪业务的追捧和租赁业务的长期不振让他和管理层在2006年中终于决定要剥离租赁业务。

 

2008年3月底,Rentcash终于将租赁业务分离出去为单独上市的速租公司(Insta-Rent Inc.),同时更名主公司为现金之店金融服务公司(The Cash Store Financial Services),以体现其主营业务。剥离后的速租公司有60家分店,现金之店有370家分店,分属于速贷(InstaLoans)和现金之店(The Cash Store)两个品牌。

 

2010年4月,现金之店在英国开设第一家分店,从事直接放贷业务,从而进军国际市场。

 

2010年6月,已在加拿大多伦多上市的现金之店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便更广泛的接收来自美国的投资。此时的现金之店已有510家分店。同时在经济萧条之后,其业务也继续增长,股价又慢慢回升到19加元。

 

2012年2月,现金之店开始在几个主要省份如安大略、英属哥伦比亚、埃尔伯塔从事直接放贷,其商业模式变为直接放贷与贷款经纪混合型。

 

安省之监管

 

2011年,安大略省监管机构注意到部分薪资贷放贷机构虽然在放贷时的收费在规定的每百元21加元之内,但又会以其它的名目收取其它利息和费用,导致实际借贷成本远远超过21加元。于是安省在2011年9月出台补充规定,明确表示借款成本包括借款人在逾期之前所被征收的所有利息和费用。

 

现金之店在发放薪资贷的具体操作方式是不直接发放现金,而是给顾客一张存有等额资金的借记卡。借记卡使用时在POS机上刷卡使用即可。这张借记卡本身并不是问题,关键问题是,现金之店对这张卡的使用还要收取不菲的费用。

 

首先是一笔最多达18加元的激活费,借记卡在激活之后才能使用。然后还有每月8元的月费,来维持账户。如果卡上的金额用完,用户想继续充值使用,还需要缴纳每次10元的充值费。这些费用和薪资贷的收费加起来,就超过了当时安省对薪资贷收费的上限每百元21加元。

 

2012年,安省的律师行Harrison Pensa LLP代表Timothy Yeoman和其他安省的现金之店薪资贷客户向现金之店就2011年9月后的商业行为发起了集体诉讼,诉讼原因就是现金之店每百元贷款的实际成本远超过上限21加元。这位名为Timothy Yeoman的男子,向现金之店借了为期9天金额为400加元的薪资贷,结果各种利息费用加在一起高达147加元、即每百元成本近37加元。

 

2013年2月,安大略省的消费者服务部根据收到的关于现金之店的多起投诉与其调查结果,决定取消现金之店在安省的薪资贷放贷执照,因为其收费多次违反了安省的薪资贷监管条例。

 

产品创新?

 

安大略省是加拿大最大的薪资贷市场:2013年全国1,350家薪资贷店面有750家在安省。现金之店2013年初已拥有在加拿大的511家分店和在英国的25家,其中在安省内的店数为178家、达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安省这个市场上失去营业资格的后果是无法承受的。

 

于是,现金之店在2013年2月收到安省取消放贷执照后,马上推出了一个看似非常有创意性的解决方案。它命令安省的所有分店停止薪资贷的发放,同时在该市场推出一种新的消费信贷产品: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Personal Line of Credit)。现金之店在此产品发放中任贷款经纪。现金之店认为,因为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不在薪资贷监管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现金之店也不需要薪资贷经营执照。

 

与此同时,现金之店发表声明,要求就此事举行一个听证会。该公司宣称已经在安省停止了薪资贷的发放,取消其薪资贷的经营许可不会影响其现有运营。现金之店认为,安省政府是试图强制其以现金形式发放贷款、而不是通过预先存款的借记卡;另外安省政府试图禁止其销售薪资贷以外的产品。

 

这个解决方案听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一看,这个新产品和典型的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产品大有不同。

 

主流银行的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一般根据消费者信用水平比银行基准利率高出若干个百分点,当时利率一般在3%-10%之间,但现金之店的产品前六个月的利率高达59.9%,仅仅比联邦规定的最高利率低一点点。一般的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可以随时在额度内提现,无需另交费用,但现金之店的产品每百元提现仍然要交21加元。一般的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每月付款额为当月总欠款额的3%左右,现金之店的产品90%以上的借款加利息费用要在第一个付款日缴清。

 

所以当此产品一被推出,消费者权益组织和安大略省的消费者服务部马上指出,这个所谓的新产品,实质仍然是薪资贷,而且仍是不符合最新监管条例的薪资贷。

 

但现金之店辩称,虽然此产品的某些方面和薪资贷相像,但其产品性质已经有了根本变化,从短期的单期贷款变为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因此,此产品不再受薪资贷监管条例的管辖。2013年4月29日,现金之店申请对其个人循环信用额度产品进行法律评估,以期在法律上能获得支持、即认定其不是薪资贷。

 

法律判定

 

2013年6月,安省消费者服务部正式向安省法庭发起起诉,主张现金之店最新发放的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实质仍为薪资贷,所以仍然要接受安省的薪资贷管理条例监管。同时,安省消费者服务部向所有消费者发布警告信息,告知正在进行的法律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薪资贷的行业组织加拿大薪资贷行业协会(The Canadian Payday Loan Association)在此时声明支持安省政府尽职的调查与相应的强制执行。这是因为现金之店在2006年就已经退出这个当年与同行公司共同成立的行会组织,在多年之后,其商业行为已经与行业内的其它公司渐行渐远,此时自然得不到行业内的支持。

 

2014年2月,安省最高法院裁定现金之店的个人可循环信用额度产品因其高收费和高利息,实质仍为薪资贷,因此必须要接受安省薪资贷条例的监管。因为现金之店发放此产品时任贷款经纪,所以必须要取得薪资贷贷款经纪的执照。

 

经过此番对簿公堂的过程,安省消费者服务部自然保持自己的立场不变。2014年2月,安省消费者服务部援引现金之店以往的屡屡违规行为,拒绝为其发放薪资贷贷款经纪执照。

 

失去了在最大市场的贷款发放执照和贷款经纪执照无疑是致命的。2014年2月,现金之店自愿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摘牌。同年4月12日,现金之店申请进入破产保护,宣布破产,同时股票停止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交易。5月份现金之店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摘牌,包括Gordon Reykdal在内的管理层全部离职。

 

2014年10月,现金之店的部分店面出售给自己曾经的最大对手National Money Mart Company,具体店面数量没有披露。曾经名噪一时的最大薪资贷公司,就此轰然倒下。

 

2016年7月,安大略省法庭宣判现金之店在2012年Timothy Yeoman为代表提出的集体诉讼中败诉,需要支付自2011年9月以来大约十万名消费者共一千万加元的赔款。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

 

在联邦政府层面,薪资贷2013年至2016年在各省的发展变化也一直为监管部门所关注。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下面设有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 简称FCAC)。金融消费者局成立于2001年,机构设在首都渥太华,其主要职责是:

 

对隶属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关于消费者保护法规是否合规进行监管;针对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提高其金融的教育水平。

 

虽然薪资贷监管权已经交给各个省和地区,但金融消费者局仍然有在全国范围内提高消费者有关教育的职责。至少是在2016年4月,该机构已对薪资贷行业开始自己的调查,并与各省监管机构合作交流来了解此行业对消费者的影响。

 

2016年10月,金融消费者局发表了15页的薪资贷市场调研报告。这份报告主要根据对1,500名薪资贷用户的问卷调查,对用户构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家庭储蓄和预算等作了详细描述。报告的主要结论有:

 

将近一半(43%)的借款人并不知道薪资贷实际的昂贵成本,多数人也没有其它信贷来源。与一般群体相比,薪资贷借款人更加缺少应急的资金。被问到在失去收入的情况下,储蓄能够继续支付多长时间的生活费用时,只有28%的借款人回答说可以坚持三个月以上。27%的薪资贷借款人从来没有寻求在财务方面的任何意见,即使他们意识到这些意见会有帮助。

 

在此报告最后,FCAC明确表明该机构会采取的行动:

 

加强对消费者的财务教育,使其能够尽快降低负债、减少对薪资贷的依赖。其教育主题主要侧重在薪资贷和其它信用产品的贷款成本比较、家庭如何建立储蓄计划和应急资金、如何向不同专业人员寻求帮助来选择信贷产品和降低债务。与各省级机构合作来推进更为协调的针对薪资贷的财务教育方式。鼓励省级机构在制定政策时参考本研究成果。

 

虽然金融消费者局并不拥有管理薪资贷的权力,但其报告代表联邦政府的意见,在舆论上影响很大。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就是要抑制薪资贷的发放规模。此报告早已被各大媒体期待,发表当日便被加拿大广播电视公司、环球邮报、多伦多星报等媒体广泛引用报导。更严格的监管已经是呼之欲出。

薪资贷行业协会

 

在此环境下,薪资贷的行业协会加拿大消费金融协会自然要为自己的会员发声,以维护整个行业的盈利能力和业务空间。

 

这里先回顾一下薪资贷的行业协会的历史。

 

此行业协会最初成立于2004年,协会名称为加拿大社区金融服务商协会(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后更名为加拿大薪资贷协会(Canada Payday Loan Association,简称为CPLA)。

 

此协会成立时包括当时最大的两家薪资贷公司Naitonal Money Mart和Rentcash(即后来的现金之店),和其它约20家小型的发贷商。当时成立的目的就是在2007年左右正式监管出台的前夕为行业发声,倡导最佳实践,建议监管条例,从而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争取空间。

 

但在对待监管的思路上,两家最大的薪资贷公司却存在着不小的分歧。Naitonal Money Mart认为政府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包括收费上限在内的监管可以保证消费者对行业的信心,这样行业才能持续发展。Rentcash则认为,政府的监管是没有必要的,政府当时酝酿的收费上限和自由企业的理念相违背;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薪资贷的发贷机构自身有能力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情况不断调整、发展。

 

正是因为这种理念上的不同,这两大薪资贷公司在行业协会里合作仅仅两年后便分道扬镳。2006年10月,加拿大薪资贷协会的会长Michael Thompson加入Rentcash,从事投资者关系和政府事务管理。两周后,Rentcash就宣布退出加拿大薪资贷协会。

 

随后也有几家小的发贷商退出CPLA。包括在2007年8月,当时拥有102家分店的全国第三大的薪资贷发贷商Cash Money Cheque Cashing Inc.也宣布退出CPLA。

 

作为行会组织,加拿大薪资贷协会一直与各地政府部门保持沟通,强调自己会员对满足消费者需求、创造就业方面的贡献。事实证明,这一行会组织的存在,确实在2007以后的第一轮监管出台过程中有助于放贷机构争取合理空间并恢复薪资贷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在监管出台之后,该协会也一直与政府有关机构沟通,以更好理解监管的细则。而在2008年退出该协会的Rentcash,后更名为现金之店,因为不能把握监管的方向,最终落得被剥夺营业资格、清除出场的下场。

 

援引会员开始发行传统薪资贷之外的新产品如分期贷款、固定期贷款,加拿大薪资贷协会于2016年更名为加拿大消费金融协会。这反映出从业机构已经意识到传统薪资贷面临的监管压力,开始注重多样化经营。

 

2016年5月,虽然有该协会的力争,但在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大背景下,埃尔伯塔省最终通过了新一轮的严格监管,实质上在该省消除了传统形式薪资贷的存在。

 

这时,该协会的焦点转向了安大略省。因为安省占有薪资贷超过全国一半的市场,尤其是大多伦多地区的运营成本高, 所以该省的放贷机构无法承受如埃尔伯塔省一般的大幅度监管紧缩。

 

加拿大消费金融协会委托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Deloitte)就薪资贷在安大略省的运营成本作了专项调查。在成本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自我披露高运营成本对该协会会员争取监管空间有利。德勤最后在2016年7月公布报告,估计在安省每百元放款的相应成本为$18加元。

 

另外,该协会还委托加拿大会议咨询局(The Conference Board of Canada,位于渥太华的经济政策研究智库,非政府机构)在2016年10月,也就是联邦机构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发布报告的同一时间,发表了长达60页的主题为《填补空隙》(Filling the Gap)的行业研究报告。

 

顾名思义,此报告主要是强调薪资贷存在的意义:是因为它填补了其放贷对象对于短期小额贷款需要的空白。另外,报告指出此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就业和放贷对象的长期经济收益都有正面贡献。

 

最后,此报告呼吁通过加强消费者财务教育、而不是诉诸于过度监管来解决行业中出现的个别债务陷阱现象。它引用美国行业为例来说明过度监管会导致正规薪资贷放贷机构减少,消费者只能诉诸于更高利息的合法金融产品或者是非法的放贷。

 

此报告分析角度全面,援引了加拿大国内国外大量有关文献,很多观点有可取之处。但笔者认为,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消费信贷的环境、文化还是有所不同,加拿大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到消费群体都相对保守谨慎,在美国部分地区监管的结果未必会发生在加国。何况美国的行业监管也在不断变化,加强监管乃是大势所趋;监管也可以理解为对消费者进行财务教育的手段之一。读者若有兴趣,关于美国薪资贷的最新情况笔者可另文介绍。

 

2016/17 最新监管条例总结

 

经过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诸多媒体在舆论上的讨论和思辨,其它地区也陆续推出了新的监管条例。

 

2016年9月21日,英属哥伦比亚省下属的消费者保护局颁布了新的薪资贷监管条例: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该省内每100加元薪资贷收费上限由23加元降至17加元,降幅达26%。英属哥伦比亚省成为继埃尔伯塔省之后第二个收紧薪资贷监管条例的大省。

 

2016年8月29日,安大略省的政府与消费者服务部(Ministry of Government and Consumer Services)公布了该省拟采用的新管理条例,公众有一个月的时间来提供反馈。新管理条例采取了两步走方案,在2017年1月1日每100加元贷款收费上限首先由21加元降至18加元,然后于2018年1月1日再降至15加元,累计降幅将近29%。此条例最终按提议如期生效。

 

2017年7月安省又公布了一套拟采用的薪资贷管理条例,来征求公众意见。这些新条例于同年11月被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放贷机构在63天内对同一消费者所提供的第三笔或之后的贷款需要安排分期付款,而不是按照传统方式一次性还清(这一条款借鉴了英属哥伦比亚省在2009年实施的监管条例)。即使是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前还部分贷款,而不需因此付任何额外费用。采用“净收入法”来决定最高贷款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消费者贷款期间净收入的50%(这一条款正是借鉴了英属哥伦比亚等三省的已有条款)。年化利率(APR)必须要在广告和贷款合同有关成本的条款里披露。广告中有关贷款例子要用500加元贷款额和14天借款期(原来规定是300加元)。

 

2017年8月,新布朗斯维克(New Brunswick)省宣布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薪资贷管理条例。该省成为继埃尔伯塔和安大略省之后第三个实施每100加元贷款收费上限为15加元的省份;同时也成为第四个采用“净收入法”来决定最高贷款额的省份,具体规定为贷款额不能超过消费者贷款期间净收入的30%。

 

2017年8月11日,萨斯喀彻温省也颁布了新的薪资贷监管条例:从2018年2月15日开始,该省内每100加元薪资贷收费上限由23加元降至17加元,降幅达26%。同时付款支票的跳票费上限由50加元降至25加元,针对同一贷款仍然只能收取一次。

 

至此,加拿大主要经济体完成了最新一轮的监管调整。单从费用上限角度,费用下降幅度达26%-29%之多,调整力度不可谓不大。

 

采用新条例的地区总人口占全国人口近70%。考虑到没有薪资贷生存空间的魁北克占全国人口约23%、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占1.4%,此次监管调整可以说是几乎涵盖所有的地理市场。

 

从加拿大著名PDL企业兴衰史看现金贷创新风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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