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就网贷新规征求意见,借贷信息或入征信系统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网贷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备案登记细则》)意见的公告。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网贷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备案登记细则》)意见的公告。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表示,从《网贷实施办法》的要求来看,未来网贷信息平台上的借贷信息也有可能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事实上就是人行征信系统),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减少网贷平台的交易量。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奕欣律师表示,随着监管的日益完善,目前网贷行业已进入专项整治的关键阶段,“尤其是11月份以来,随着厦门对5家拟备案的网贷机构予以公示,许多网贷平台正在为备案做攻坚阶段的努力。”
明确监管职责 推进信息共享
《网贷实施办法》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网贷机构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明确。
《网贷实施办法》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晰:省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浙江银监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石大龙表示,《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提出“各省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57号文并未明确不同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在整改验收过程中的具体职责。浙江省《网贷实施办法》则在57号文的基础上,可以说分工非常明确,确定由省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即机构的准入、审批、备案、取缔等工作仍由金融办监管。浙江银监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即由银监局负责网贷机构经营业务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事实上确立了金融办、银监局共同监管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预计网贷行业的监管将真正走向规范。”
石大龙指出,该办法同时明确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预计将有部分不符合电信业务管理(如不具备ICP许可证)规定的网贷平台将逐步退出市场。总体来说,浙江省出台的《网贷实施办法》是在57号文基础上出台的整改验收细则,依此来看,网贷行业的监管将真正落到实处。
苏奕欣律师表示,上述监管职责划分清晰,权责分明,执行主体将不缺位。
《网贷实施办法》表示,将指导推进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
对此,石大龙认为,建立网贷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机构间的数据“孤岛”,以及网贷行业中的多头借贷和反欺诈问题。“建立这个共享机制的关键在于由谁主导共享机制的建立,如果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同时辅以不加入共享机制无法完成备案的条件,则这个信息共享机制不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由行业协会主导建立,则如何确保协会成员自愿共享关键业务信息,是信息共享面临的最主要困难。”
关于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网贷实施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同时,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和出借人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微贷网对北京时间财经表示,上述规定对应了57号文提出的“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微贷网表示,未来网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提供第三方保障的方式,将成行业的普遍性做法。
那么《网贷实施办法》上述举措是否旨在打破网贷行业刚性兑付?打破网贷行业刚兑是否是大势所趋呢?
石大龙直言,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提示风险等措施的目的确实是旨在打破刚兑。他表示,不仅仅是网贷行业,包括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在内泛资管行业的趋势均是打破刚兑,“意味着未来低风险投资机会相对较少”。
石大龙表示,值得关注的是,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这一要求来看,未来网贷信息平台上的借贷信息也有可能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事实上就是人行征信系统)。石大龙指出,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减少网贷平台的交易量,“因为一旦网贷信息上征信后,部分群体担心网贷记录影响其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就有可能不参与网贷行为。”
新老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存差异
《备案登记细则》则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
《备案登记细则》分别对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