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票据背书的相关问题如何理解?
首先背书的主要形式分为质押背书、转让背书与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在作为质权人、受让人或受托人接受票据背书时,会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有效性
本期小圈给大家答疑相关票据背书疑问,首先背书的主要形式分为质押背书、转让背书与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在作为质权人、受让人或受托人接受票据背书时,会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背书连续性、背书形式的完备性及票据不存在权利瑕疵。以下给大家简要划归几个问题:
1、票据做质押担保的,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和取得要件,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为安全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2、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银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3、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当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相关字样的,对于该汇票,银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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