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一般纳税人新管理办法实行,带来哪些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根据新《办法》规定,从今天开始,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将适用调整后的新办法。
那么,对于我们一般纳税人来说,新办法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和便利呢?
一变:审批变登记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015年2月,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作为过渡性规定,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此次的新《办法》在原有过渡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取消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也就是说,递交完登记材料后,小规模纳税人秒变一般纳税人!
二简:实现两个简化
与以往相比,新《办法》在办事程序上实现了两个“简化”,即办税资料和办税流程的简化,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更加方便快捷。
1、简化办税资料
按照过去的审批制,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果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5项资料。
实行登记制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的资料由以上6项减少为2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2、简化办税流程
在以前的审批制下,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批环节分属不同的部门,一窗通办岗受理后,还要层层上报审核,规定办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还要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新《办法》明确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只要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如果不符合填列要求或者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税务机关则会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定义:重新定义和明确
新《办法》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
新《办法》还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新《办法》对一些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和明确,是为了更好地与营改增等税制改革适应衔接。”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指出,新的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更加清晰和科学合理。
写在最后
取消行政审批、简化办税手续、对概念以及计算重新定义和明确……新《办法》的一条条规定都在告诉我们:办税、纳税越来越方便,纳税人的办税负担越来越轻。
作为纳税人一员的我们,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可以监督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是否跟上步伐,是否将新《办法》落到实处!
2月1日起,让我们开始轻松办税!
来源:神计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