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好!内外贸、进出口可以同船运输了!

2018-02-04 14:441256

1月23日,“粤港澳大湾区同船货运巴士”在中外运黄埔仓码头正式启动,标志着黄埔海关同船运输监管模式正式实施。

1月23日,“粤港澳大湾区同船货运巴士”在中外运黄埔仓码头正式启动,标志着黄埔海关同船运输监管模式正式实施。


一、什么是“粤港澳大湾区同船货运巴士”


“粤港澳大湾区同船货运巴士”是一种类似公交BRT运输的水上公共巴士服务,主要服务于珠三角—港澳及内地枢纽港,具有舱位共享、沿途随装随卸、高效快速中转、码头高效计划和作业等特点,将进一步提高驳船运输舱位利用率,减少中转时间及停靠泊次数,船舶运营效率预计将提高20%以上。


黄埔海关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制定了既符合政策及监管需要又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目前已开通:


1.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海关驻沙田办事处—深圳蛇口海关之间内外贸同船运输业务。


2.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香港的进出口同船运输业务。


二、有什么特点


传统的小型船舶内外贸货物不能同船运输,航运企业只能分别安排不同的船舶进行承运,驳船舱位利用率不高;且进出口货物也不能同船运输,出口货物需要等进口货物在沿途港口全部卸空之后,再次重复挂港进行装货作业,导致船舶周转时间较长,货物的快速中转受到较大限制。


黄埔海关同船运输监管模式实施后,船舶只需一次靠泊,一次装卸,卸完进口货物,同时装载出口货物。

举例来说,在“粤港澳大湾区同船货运巴士”模式下,现在船舶可以同时装载中转到蛇口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以及要运到黄埔海关驻沙田办事处辖区码头的内贸集装箱货物,从黄埔老港海关出发抵达黄埔海关驻沙田办事处辖区泊位后,可以卸下内贸集装箱货物,再继续装载其他需要中转到蛇口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到达蛇口港后换载国际航行船舶出境。而且从蛇口港返回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也可在沿途各港卸载。


文字看不明白?下面的图解会更清晰!

三、企业须知


(一)内外贸同船运输监管模式


内外贸同船运输是指经海关核准备案的监管船舶,在内贸状态下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1、适用范围


(1)适用货物:水运中转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及内贸集装箱货物。另,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的出口货物在办理申报手续前以及海关已经放行的进口货物,也可参照内贸集装箱货物的方式进行同船运输。


(2)适用船舶: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


2、注意事项


(1)试点码头的经营企业需严格按照总署2017年第52号公告要求建设完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应划分区域、分别堆存、不得混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2)需同船运输的内外贸集装箱货物,必须施加不同颜色或型号的商业封志,货物名称、重量、内外贸性质、集装箱号码、封志号码等信息必须开发建设相应管理系统,提供现场海关监管使用。


(3)负责承运同船运输业务的船舶,必须为海关系统备案船舶,船体喷涂统一明显的标识,在舱室及船舷符合条件的位置加装船载摄像监控设施设备,能够监控或会看船舶运行途中货物舱室画面等影像,同时船舶途中监控可以通过系统实时查询位置、航线、停留滞信息。


(4)同船运输的船舶抵达港口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单列纸质舱单及电子舱单数据,并提供能够显著区分内外贸箱体、箱号等标识的船舶配载图,可以根据系统情况开发推广APP软件形式,接入现场海关移动巡查系统,便于现场登临检查时检索查询。


(5)同船运输船舶应在海关监管的港区码头分别装卸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海关实施监管,并由码头经营企业或理货机构在装卸作业时负责理货。装卸完毕后,码头经营企业或理货机构应向海关递交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单列纸质理货报告,并传输实际装卸船的电子数据。


(6)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码头经营企业向海关递交、发送内贸集装箱货物的单列纸质舱单及电子数据,应包括装载内贸集装箱货物的船名、航次、货物名称、集装箱箱号、箱型、自然箱数、商业封志号、启运港、卸货港等数据。


(7)码头经营企业应凭已在海关备案的内贸集装箱货物单列舱单和海关的电子确认信息,办理内贸集装箱货物的提货手续。


(8)各现场海关可根据监管实际开展船舶登轮检查和泊位监装监卸,并不定时对企业的系统数据进行抽核验证。


(二)进出口同船运输监管模式


进出口同船运输指经海关核准备案的监管船舶,同时承载进口和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由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运输。


1、适用范围


(1)适用货物: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2)适用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


2、注意事项


(1)船方在装卸作业的过程中,做好统筹调度,对船载进口、出口货物进行分区管理,记录清晰的载货清单,便于沿途各海关检查。


(2)已向海关申报、确认的进出口舱单电子数据,需要修改或删除的,由对应货物进出的现场海关负责。


(3)不在本港卸下的进出口货物参照“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源自:黄埔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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