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上市或在“两会”之后 质检总局公告对期货原油的检验监管要求
我国自2012年提出以人民币定价的原油期货以来,就备受市场关注。近期,市场有消息称,相关配套接入工作尚未完成,原油期货正式上市时间或在今年全国两会之后。
我国自2012年提出以人民币定价的原油期货以来,就备受市场关注。近期,市场有消息称,相关配套接入工作尚未完成,原油期货正式上市时间或在今年全国两会之后。
我国推出原油期货后,可以使中国具有东亚地区的原油定价权,减少油价对中国经济的制约。
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十三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表示,筹备多年的原油期货已经进入上市前最后冲刺阶段,把原油期货作为中国期货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起点,做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积极推进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其他成熟品种也要做好引入境外交易者的准备。期货市场在服务产业优化升级过程中大有可为。事实表明,高效的期货市场在稳定与改善企业经营业绩、促进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良性整合、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上,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有关数据显示,五年来,中国共上市27个新品种,占目前已上市55个期货品种的49%。其中,商品期货品种47个,除原油、天然气外,国外市场成熟的主要商品期货品种均已在国内上市。以铜、铁矿石、PTA、油脂油料等为代表的中国期货市场价格已经逐步发挥影响力,极大地促进了实体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开展公平竞争,助推中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目前,筹备多年的原油期货已经进入上市前最后冲刺阶段。方星海表示,中国将秉承“自主开放、合作共赢”的方针,加快推进期货市场双向开放。一是加快步伐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中国市场;二是扩大境内外交割区域;三是加快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国际化发展;四是与境外交易所开展灵活多样的合作。下一步,交易所将更加积极地研发上市更多期货、期权新品种。
证券日报 苏诗钰
质检总局关于
做好期货原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2018年第19号
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明确检验检疫部门对期货原油检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期货原油的检验监管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的模式。
集中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原油,从境外(境内)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保税区域”)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实施检验。
分批核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按照实际出区情况,分批次核销并办理进出口检验检疫手续。
二、对从境外(境内)进入保税区域的期货原油,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随附原油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见附件1)。经检验后,如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则准予进入保税区域。
三、对申报进口的期货原油,企业应当持期货原油检验检疫申请单(见附件2)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同时,企业应当持期货原油核销申请单(见附件3)及数重量检验鉴定报告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核销。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原油期货的可交割油种、交割仓库、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向质检总局备案。
期货原油检验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期货原油检验鉴定业务。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当与检验检疫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供原油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期货原油检验检疫申请单、期货原油核销申请单等电子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附件:1. 原油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
2. 期货原油检验检疫申请单
3. 期货原油核销申请单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1
备注:
1. 本单用于入库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本单亦可用于入库前向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委托检验,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打印后传真给选定的指定检验机构。
3. 本单的信息源于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在能源中心仓单管理系统办理入库申报时填写的相关信息。
4. 入库有效期为期货拟入库日期前后各五天,本通知单自能源中心批准之日起有效。
附件2
备注:
1. 此结算单以出库注销标准仓单数量为准,用于进口报检。
2. 交割金额=(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仓单数量,交割升贴水包括交割油种升贴水、地区升贴水及其他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升贴水。
3.合计金额=交割金额合计数
4. 原油价格单位为元/桶,数量单位为桶,重量单位为千克,金额单位为元。
附件3
备注:
1.此结算单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为准,用于分批核销。
2.交割金额=(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仓单数量。
3.溢短金额=(溢短结算价+交割升贴水)×溢短量。
4.交割升贴水包括交割油种升贴水、地区升贴水及其他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升贴水。
5.小计金额=交割金额+溢短金额
6.原油价格单位为元/桶,数量单位为桶,重量单位为千克,金额单位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