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又发布了两份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 需要关注

2018-02-05 15:003976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2018〕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二、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一)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二)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


四、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五、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六、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企业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去产能工作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2018年1月3日


7
标签:财政部 财务 制度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财政部: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

2024-11-13 11:32
56619

财政部公开征求意见:划定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范围

2024-11-05 15:02
41598

美国财政部将1个中国实体加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

2024-08-22 13:30
89571

财政部: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2024-08-05 11:40
50403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2024-07-31 14:05
40905

财政部将发行2024年第五期和第六期电子式储蓄国债

2024-07-09 16:25
41232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