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前奏:合规成网贷行业备案登记的验收“标准”
自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成为而今网贷行业备案登记阶段对网贷机构合格性检验的“标准”。
自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成为而今网贷行业备案登记阶段对网贷机构合格性检验的“标准”。
本文围绕监管对网贷机合规作出的多项合规要求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监管引导网贷机构实现合规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这也成为网贷机构目前迈向合规并实现备案登记目标的重要前奏。
禁止设立风险备付金
目的:确保网贷机构经营模式回归信息中介定位,防范资金池、自融自保、非法集资、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风险。
合规措施: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上线银行资金存管
目的:保障客户资金不被平台挪用,防范私设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携款跑路等风险。
合规措施: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控制平台业务规模
目的: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合规措施:网贷机构应当持续优化自身业务结构,调控自身业务规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1)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设定合理综合资金成本、借贷利率
目的:防止费用高昂、定价随意、罚息极高等引发的风险,适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合规措施:网贷机构应依照《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
确保债权转让合规
目的:保证资金流动性,防范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资金和资产期限错配等风险。
合规措施: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合规情形: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
违规情形:
(1)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
(2)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
(3)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禁止大规模线下营销
目的:统一行业规范管理,理清网贷业务边界,与线下财富管理公司划清界限,保护投资人利益(一说认为偏向中老年投资人)。
合规措施: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完善信息披露
目的: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防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风险。
合规措施:网贷机构应该继续完善自身信息披露,于自身官方网站或APP上确实披露项目风险及资金投向,同时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在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网贷机构应当依据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
提升信息科技安全性
目的:保护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中断等信息科技风险。
合规措施:网贷机构应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最迟于 2018 年 6 月末之前),提升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开发能力,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不得外包核心业务
目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防止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防止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被第三方公司重复利用等信息泄露风险。
合规措施: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目的: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过度借贷等风险。
合规措施:各地应引导相关机构应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并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说:在传统银行体系内,有征信和管理中心,贷款人若有违约,在其他银行是无法贷款的。但目前在互金领域还没有,所以要逐渐建立这个市场,形成机制。
备案时间大限来临后,验收不通过的网贷机构将何去何从?
随着监管加强,网贷行业“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正逐渐显现。目前,整个网贷行业已经进入了备案登记倒计时阶段,网贷行业将迎来一场“验收潮”。在2018年网贷备案登记最后的冲刺阶段到来时,网贷行业是否会出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场面,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前,监管已经明确,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将尽快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在此背景下,验收不通过的网贷机构又将何去何从?根据《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显示:
(1)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2)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经有经侦介入或已经失联的机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3)对于为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各地整治办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
(4)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整治办征求相关意见。(文章来自丁丁金服,转载请注明丁丁金服,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