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自贸区法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娱乐场所
1月9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来源:凤凰网财经
1月9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包括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以下为全文: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注:第1项至第9项此前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暂时调整适用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第10项至第16项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