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开出首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罚单 海尔消费金融被罚

2018-01-11 14:347117

2018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公布,海尔消费金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被罚款10万元。这是央行开出的首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罚单,但没有公布海尔消费金融具体因何事违法。

  2018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公布,海尔消费金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被罚款10万元。这是央行开出的首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罚单,但没有公布海尔消费金融具体因何事违法。


央行开出首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罚单 海尔消费金融被罚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这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2017年度的第四张罚单,前三张分别由重庆市的马上消费金融、湖北省的湖北消费金融和北京市的北银消费金融领走。

  马上消费金融因征信被罚39万

  2017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马上消费金融被罚情况。马上消费金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罚款39万元,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

央行开出首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罚单 海尔消费金融被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是: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为: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第七条内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湖北消费金融因违规开展ABS业务被罚50万

  2017年3月28日,湖北银监局公布湖北消费金融被罚情况,称湖北消费金融因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而被处罚50万元。

央行开出首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罚单 海尔消费金融被罚

  让湖北消费金融受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北银消费金融被罚900万

  2017年9月1日,北京银监局在官网发布针对北银消费金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在2017年8月8日,北京银监局对单位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和个人宋文昌、袁耀璋、顾弢和尹峥做出合计900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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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银消费金融第二次被处罚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和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宋文昌、袁耀璋、顾弢、尹峥为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北京银监局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给予合计9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宋文昌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袁耀璋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2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尹峥给予禁止12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这次是北银消费金融第二次受罚,上一次受罚是2015年11月2日,被北京银监局处150万元罚款。

  2015年11月2日,北银消费金融被北京银监局处以150万元罚款,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当事人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无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上调贷款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严重不实”,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据腾讯网刊发的《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文章,北银消费金融与一些中介合作拓展客户,后者借此从北银消费金融违规套取资金,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骗贷。在这个过程中,贷款用户并非实际资金使用人,而套出来的资金去向不明。

  综合马上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和海尔消费金融的被罚金额,2017年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被央行、地方银监局处罚的金额已经累计达到999万元。再结合北银消费金融在2015年收到的150万元罚单,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历史累计领取罚款金额为1149万元。

  具体来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被监管处罚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征信方面原因,有的是因为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有的是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开展业务,有的则是违反消费者保护方面条款……这给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启示是,处处有合规雷,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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