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列168条网贷整改验收严令:资金存管行应通过中国互金协会测评
凤凰网WEMONEY讯 1月8日,凤凰网WEMONEY获悉,上海监管部门于日前下发《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下称“整改验收指引表”)。
凤凰网WEMONEY讯 1月8日,凤凰网WEMONEY获悉,上海监管部门于日前下发《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下称“整改验收指引表”)。
值得关注的是,与整改验收指引表同步下发的,还有《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安网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申请指引》(附文末)。
凤凰网WEMONEY注意到,本次整改验收指引表为此前2017年5月,由上海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下称“认定整改指引表”)的扩充。其中,违反校园网贷、现金贷监管要求这一类为新增内容,并对网贷资金存管整改要求作出了相关调整。
据悉,本次整改验收指引表共168条,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违反校园网贷、现金贷监管要求,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其他风险提示事项共7大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网贷资金存管,整改验收指引表指出,网贷机构未与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未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具体要求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应在备案登记前进行整改,或者在备案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此外,整改验收指引表第148、149条指出,对于网贷机构隐匿不良资产,撮合借贷资金的本息但没有直接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支付或扣除,而是通过第二方合作机构账户中转收付的,应在备案登记前及时整改。
在非法催收方面,对于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催收的网贷机构,应在备案登记前及时整改。
此前的2017年5月,上海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曾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的通知,并编制了认定整改指引表。
据悉,认定整改指引表全文共145条,其中,指引表第116条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的要求,指出未选择唯一一家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客户资金存管机构,需要在备案登记前进行整改,或者在备案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凤凰网WEMONEY 刘四红/文 张颖馨/编辑)
附《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全文:
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
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安网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申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