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校园贷、砍头息:上海将“现金贷”纳入P2P领域整治
1月8日,上海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现金贷”纳入P2P网贷领域整治,由上海市银监局、市金融办牵头整治。
1月8日,上海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现金贷”纳入P2P网贷领域整治,由上海市银监局、市金融办牵头整治。
《方案》要求,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利息与费用方面,《方案》要求各类机构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折算为年化形式,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P2P 网贷机构‘现金贷’业务清理,《方案》提出了9 项整顿要求: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2、禁止从借贷本金中预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3、禁止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4、不得将客户信息采集、要瓦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5、撮合借贷资金的本息应当直接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收付,不得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账户代为收付。
6、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 网络借贷。
7、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8、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撮合服务。
9、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