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禁止外汇指定银行擅自办理跨境债权转让业务
2009-06-18 10:52867
针对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境内债权转让到境外,并从境外融入资金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简称“上海外汇局”)本月初下发通知,紧急叫停这种擅自办理跨境债权转让业务的行为。
“该行为涉嫌逃避短期外债监管,同时导致境内债务人被动对外负债,严重扰乱了外债管理的正常秩序。”通知如是表示。
上海外汇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跨境债权转让是典型的外债业务,应占外债指标。而我国对外债实行的是规模控制,因此,跨境债权转让涉嫌逃避短期外债监管,叫停该项业务十分正常。
去年修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18条指出,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近年来,由于短期外债占比持续攀升,为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控制短期外债规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007年和2008年,国家外汇局连续两年 削减了各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到了2009年,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外汇局三年来首次增加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
据了解,此次跨境债券转让违规行为是上海外汇局在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短期外债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通过请示国家外汇局,上海外汇局对上述银行予以从重处罚。
通知最后重申,在国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前,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从事此类业务。
上述上海外汇局人士也表示,监管当局始终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但业务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该行为涉嫌逃避短期外债监管,同时导致境内债务人被动对外负债,严重扰乱了外债管理的正常秩序。”通知如是表示。
上海外汇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跨境债权转让是典型的外债业务,应占外债指标。而我国对外债实行的是规模控制,因此,跨境债权转让涉嫌逃避短期外债监管,叫停该项业务十分正常。
去年修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18条指出,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近年来,由于短期外债占比持续攀升,为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控制短期外债规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007年和2008年,国家外汇局连续两年 削减了各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到了2009年,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外汇局三年来首次增加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
据了解,此次跨境债券转让违规行为是上海外汇局在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短期外债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通过请示国家外汇局,上海外汇局对上述银行予以从重处罚。
通知最后重申,在国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前,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从事此类业务。
上述上海外汇局人士也表示,监管当局始终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但业务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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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