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新规:要求业务全程留痕,打击通过债券代持加杠杆(附文件)
《通知》要求债券市场参与者(下称“参与者”)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1月4日,央行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近期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债券市场参与者(下称“参与者”)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1.不得出借债券账户
《通知》指出,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2.打击通过债券代持加杠杆
《通知》规定,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通知》特别指出,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金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通知》还规定,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3.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通知》规定了市场参与者需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形:
(1)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2)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3)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4)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 40% 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5)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通知》给予债券市场参与者一年的整改时间,一年内为完成整改的,将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通知》还规定,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交易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