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亿资产正式纳税,3%的增值税到底怎么收?
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对谁收?收多少?怎么收?对市场有什么影响?细节很多,问的人更多,我们慢慢看。
来源:大唐财富智库
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对谁收?收多少?怎么收?对市场有什么影响?细节很多,问的人更多,我们慢慢看。
从去年开始,管理层就在研究资管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方案,作为整个营改增计划的重点行业,16年发了4个文,今年发了3个文。
第一个36号文是总纲,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面的文件都是在处理细节,比如扩大免征范围以及追缴的认定,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持有金融债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70号文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断式买入返售纳入免征。140号文要追缴以前没缴纳的增值税,今年的2号文又取消了追缴。
这些东西距离投资者较远,我们根据原文的内容先确定几个要素:
第一、对谁收?
56号文规定,适用于增值税征收办法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公募、私募、专户、集合资管、定向资管计划、债权计划、股权基金、组合基金等。
一句话,市场你能买到的金融产品95%以上都要缴纳增值税,无差别覆盖。
第二、谁来缴纳?
按照惯例,谁赚钱征谁的税,资管产品的收益被投资人拿走,亏损也有投资人承担,所以征税的对象是全体投资人,应该按照资本利得或者个人所得进行个人税的征收。
但是在操作层面,考虑到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数量众多、结构复杂,且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系还不完善,因此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生的效果实际是管理人代扣代缴。
简单讲就是,税收由产品投资人承担,由管理人来进行缴纳,由托管机构给予确认。
第三、税基是什么?
根据36号文,从管理人角度看,税基有三个:直接收费收入、贷款服务、转让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比如:
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用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这一项。
根据140号文的规定,如果是保本型资管产品,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税,若在到期前转让产品,还需要按买卖差价缴税。如果是非保本型产品,持有至到期免增值税,但如果是在到期前发生金融产品转让,则买卖价差还是要缴税。
这里面就有两个问题:
保本如何认定?持有到期和转让如何认定?
按照证监会和银监会的规定,现有的资管产品都不允许出现保本保息的字样,除了部分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市场上本来也没说多少保本型产品。
因此我们猜测,这里面提到的保本重实质不重形式,通过回购、抵押、担保、差额补足、优先级等条款的増信措施,都可能被视同为保本,都要缴税,否则这条规定就没意义。
持有到期这一条,文件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我们猜测如果资管合同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被触发,可以被认定为持有到期。
另外一种情况,那种可以开放申购赎回的基金产品,在开放期赎回可不可以算做持有到期,还是算做金融产品转让。
按照协会给的估值参考指引,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也就是说赎回暂时可以算做持有到期。
更进一步看,转让是指所有权转移,而赎回则是所有权消失,因此赎回应该不算金融产品转让,赎回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应该免征。
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针对不同产品,谁来认定它是否属于应税资产,托管机构只会在后台系统中给管理人一个选择认定的权利,并不会自动帮管理人填写,每一项资产由管理人自主申报,为避免错误,需要管理人与税务机关单独沟通。
第四、收多少?
具体的税款,56号明确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还要加上一个增值税附加税12%(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税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整体税负率为3.26%。
计算过程如下:
增值税=1/(1+3%)×3%
附加税=1/(1+3%)×3%×12%
整体税负=增值税率+附加税率=3.26%
举个栗子:
2018年,某基金与某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金额为5000万,约定利息为10%,期限1年,到期后基金收到利息500万。
管理人应纳税=500万×3.26%=16.3万
收益率下降=10%×3.26%=0.326%
实际收益率=10%-0.326%=9.674%
对于投资人来说,实际税负并不重,10%的年化收益只下降到9.674%,因为它不是针对本金收税,只针对增值部分,不用惊慌失措。
第五、什么时候收?
纳税时点有两个:
第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按照现行的规定,18年以前成立的但是在18年以后才会到期的贷款类资管产品,要承担今年1月1日至到期日之间的税款,以前的免征,这个投资人要清楚。
第六、谁可以免征?
按照现在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都是投资工具,不是产品,比如:
存款;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的差价收入;债券回售、债转股;国债、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的来说,过去几年,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资管产品爆发式发展,税收、监管等制度建设则相对较慢,导致一系列套利行为出现。
从非标市场看,新规后资管产品全面转向净值型,增值税开征短期内对产品收益率只有微幅的稀释,长远来看这些成本都会转嫁到融资主体身上。
从标准化市场看,公募基金买卖债券和股票时的差价可以免税,这样公募的税收优势就凸显出来,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资金走定制基金的途径来避税。
现有的增值税征收体系还有许多事项没有划定清楚,对于未明确的问题以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后续可能还有政策“补丁”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