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理、典当正式划归地方金融办 深圳走出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第一步

2017-12-19 23:2510809

12月19日消息,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近日更新其主要职责,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划入其负责监管范围,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正式迈开第一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正式破局。


12月19日消息,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近日更新其主要职责,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划入其负责监管范围,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正式迈开第一步。


具体为,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此外,牵头有关部门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等建设管理工作。


在部门设置上,深圳金融办设立了三个监管处,对七种金融牌照进行监管。


设立监管,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实施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强化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协助开展涉及监管职责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设立监管处,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协助开展打击涉及监管职责的非法金融活动,协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监管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统筹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牵头负责全办(局)信访维稳工作;推进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本市金融法治环境建设,配合普及金融法治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助开展打击涉及监管职责的非法金融活动,协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9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2万家“类金融”公司监管变局:租赁、保理、典当等或将由银监会指导、地方金融办监管》为题独家报道,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


此后,全国地方金融办开始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牌子。11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中央要求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给了地方政府。全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都要加挂这个牌子,但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一位地方金融办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017年11月,《江苏省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显示,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今年10月10日,在深圳市金融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决定在金融办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对当前相对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进行整合,进一步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获悉,对于租赁、保理等“类金融”行业监管,将由银监会进行顶层设计,出台监管法规,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管。目前,监管机构正在对各地租赁、保理机构进行调研。


下附: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


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金融发展、服务、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完善深圳金融业整体布局,负责推进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建设;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引进金融机构及培育金融人才,促进金融发展。


(四)负责推动全市金融改革创新,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协调促进深圳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六)牵头有关部门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等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管联动工作;协调、配合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


(八)开展金融对外交流活动,促进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深港澳金融创新合作。


(九)负责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金融知识宣传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


(十)配合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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