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主席助理亲自出庭应诉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
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来源:一财网、中国证券报等
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照片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作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亦是A股首家因欺诈发行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退(300372.SZ)于8月25日完成退市整理期最后的交易,黯然离场。 自7月17日以来,欣泰电气进入为期30天的退市整理期,证券简称变为“欣泰退”,此后经历6个一字跌停。随后跌停打开,一路阴跌至8月3日的1.25元最低点。在此之后,欣泰退一度进入末日狂欢,股价一路回升至昨天1.72元的最高点,短短14个交易日股价最高涨幅达37.6%。 梳理数据显示,8月以来数据显示,来自20个营业部的资金登上欣泰退的龙虎榜,来自国金证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国融证券赤峰玉龙大街营业部、平安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的资金最为热衷于火中取栗,累计买入808.53万元,累计卖出568.72亿元。 不过,8月23日,欣泰退临近尾盘突遭“闪崩”,最终收跌8.48%,报1.51元,被疑炒作获利盘借机出逃。数据显示,退市整理30天以来,欣泰退累计下跌45.79%。 作为欣泰退的承保机构,兴业证券于6月9日公告5.5亿元先行赔付方案细节。据先行赔付方案,在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的基础上,适格投资者将至少获赔亏损额的60%,5.5亿元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日起5个月,即赔付将在5个月内完成。此外,除了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可获赔外,兴业证券亦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亦进行赔付。 回顾欣泰退的欺诈发行,据此前证监会调查结果,欣泰退当年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1年11月,欣泰退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 年1月3日,欣泰退取得证监会上市核准批文。 欣泰退涉嫌造假的财务科目主要为涉嫌造假应收账款余额过大。该公司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应收账款年末减少,意味着公司经营活动收款流程结束,收回利润增加。同时,公司面临的资金外流压力、周转负担等减少。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退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温德乙、刘明胜两人年末通过自有资金冲减应收账款,账面上看,公司已经收到了客户的账款,实现了当年营业收入,欣泰退并未面临客户拖欠、坏账计提等风险。但实际上,温、刘两人仅适用自有资金进行“走账”。在年度审计完成之后,该笔自有资金再度以还款形式进行账面冲回。欣泰退应收账款账面上健康,但实际运营之中难免会面临计提大额坏账的问题。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欣泰退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02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2亿。截至2012年12月31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1.21亿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384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 同时,欣泰退上市以后继续出现财务造假,在年报中继续采用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形式冲减应收账款,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自己个人名义无故占用上市公司6388万元资金。 鉴于上述违规情况,证监会决定对欣泰退处以832万元罚款,其中非法所募资金3%即772万元的罚款;对温德乙处以892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按欣泰退非法所募资金的3%罚款772万元,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采取市场终身禁入。 兴业证券也于2016年7月被证监会处罚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庭审中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展开: 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同志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