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协会与8家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信联”—— 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有望共享
“信联”建设起来后,各类机构,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获得授权后可以查询到“信联”的个人征信数据,不仅能够解决网贷领域的共债—在多家平台借贷等问题,更有助于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机构的成本
“信联”建设起来后,各类机构,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获得授权后可以查询到“信联”的个人征信数据,不仅能够解决网贷领域的共债—在多家平台借贷等问题,更有助于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机构的成本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参与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简称“信联”)的事项。
据悉,“信联”由互金协会与8家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互金协会股权认缴比例为36%。“信联”将纳入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构建一个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以有效降低风险成本。
个人征信牌照“难产”
“信联”的筹建正是在个人征信牌照“难产”之际。
此前,虽然央行已经成立了征信中心,负责金融机构信贷数据的上传、共享和查询。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对个人征信产生了更多需求。而且,互金机构并不能向征信中心上传和查询数据,这些机构期待能够形成更广泛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市场曾寄希望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运行。2015年,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意8家社会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但两年多来,牌照迟迟未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今年4月份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综合判断,8家准备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的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万存知表示,每一家机构都想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不利于信息共享;8家机构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发起创建,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8家机构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而且也不太遵守,存在信息误采误用等问题。因此,个人征信牌照迟迟没有落地。
然而,当前的现金贷乱象使得这一金融基础设施不能继续缺失了。“市场对‘信联’期盼已久。”挖财研究院执行院长王志峰表示,当前亟需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如果把个人征信业务交给这8家独立机构,会造成标准不统一、个人隐私保护缺失等诸多问题。若是让这8家机构和互金协会共同来打造一个平台,反而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信息的共享。
如何落地面临挑战
“业内对于信息共享一直在探索,两年前就有机构在尝试。”王志峰认为,随着电商、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消费者的金融和消费信息向线上迁徙可能成为趋势。互联网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围绕个人衣食住行的全新多维生活场景,衍生出了巨量的金融服务需求。不仅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更有保险、理财等,面对这一庞大的个人金融服务市场,更好地为其提供服务并实行风险定价,还有待金融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
“信联”建设起来后,各类机构,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获得授权后可以查询到“信联”的个人征信数据,不仅能够解决网贷领域的共债——在多家平台借贷等问题,更有助于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机构的成本,从而使得借款人的借贷成本也能有所下降。
更重要的是,王志峰认为,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信联”还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提升人们的诚信意识,提高社会的信用水平。尤其是当前网贷发展较快,在互联网金融公司借贷的违约成本较低,违约之后换一家网贷平台又能获得贷款。在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后,违约信息就将留下不良记录,网络借贷的违约成本就将大幅上升。
然而,筹建中的“信联”仍然面临诸多挑战,要实现真正的数据共享并不容易。王志峰表示,一个问题是愿不愿意导入,另一个问题是能不能导入。信用数据是各家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数据的积累耗时较长且投入资金较多,况且参与的多家征信公司体量和信息数据规模悬殊也较大,如果要让各公司自行公开数据来实现全面共享,难度较大。此外,从技术角度来说,各家公司的架构不同,海量数据导入后如何连接起来也是一个问题。
隐私保护仍是重点
在信息实现共享的同时,如何强化个人隐私保护仍然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表示,如果“信联”成功落地,海量征信数据将被共享,这是好事儿,但也可能存在隐患,部分“不合格的参与者”乘虚而入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数据库里的优质用户很可能存在着被多头放贷的情况,用户被“骚扰”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许泽玮预计,加入“信联”必然存在一定的门槛,但这门槛又会让数据的普遍搜集变得困难。
“信联”成立后,个人隐私、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或盗取等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应利用科技和立法两种方式,使用立法完善信息使用边界,使用科技更好利用信用信息,保护信用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李虹含建议,应建立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注意收集环节中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的平衡。他认为,我国征信立法应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建立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数据库访问监控制度,并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管理环节中应注意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的平衡,在利用环节中,应注意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的平衡以及约束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同时明确使用人的谨慎转让义务,不允许随意转让特定个人信息。此外,还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